
摘要:“安然事件”导致了美国《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SOX)的出台,造成了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也为处于重大转型时期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参考,如何吸收并利用SOX法案中的精华,完善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值得各界人士关注。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改革;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前言
21世纪初爆发的一系列财务丑闻案件引发了美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危机,事后,美国国会迅速制定了《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并决定成立一个公共公司会计监督委员(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对CPA行业实施独立监管。
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这一重大变革给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带来了深刻的启示。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陆续发生了如红光实业、猴王集团、银广厦等一系列会计造假案和与之相关的蜀都、湖北立华、中天勤等审计舞弊案,这些案件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虽然发生这类案件的原因很多,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监管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原因。有必要在借鉴美国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进行较深入的改革。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采用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我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但不论是政府监管还是行业自我监管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 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依据不足,监管法规不配套
我国目前已有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会计、证券方面的法律中只规定了由谁来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但却没有制定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等相应监管依据,有时甚至令出多门,互相矛盾,让行使监管权力的部门无所适从。具体体现为没有明确政府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内容、时间、监管人员资格、监管办法等。
2.政府各监管部门权责划定不明,监管效果差
根据各种法规规定,我国现在的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监管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券监管以及税务、工商等。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政策对这些监管主体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定,各部门在实行监管时相互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了监管职能缺位、越位、重叠、监管不力以及处罚滞后等现象,这样一来,不但政府监管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有一些政府部门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滥用其行政权力干预会计服务市场,结果只能是加剧市场竞争的无序和混乱,降低了独立审计的服务质量。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应当如何监管,如何界定权责已成为我国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3.政府监管部门权利过大,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主要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因此政府部门拥有较多的监管权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工作时都受到了较大的干预,严重地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二)行业自我管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协会权利分配不合理
《注册会计师法》中把惩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权限授予了代表政府监管的财政部门,而并非将其直接授予对本行业熟悉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使得注册会计师协会“有职无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加上政府部门运作的固有弊端,财政部门很难及时有效地对违规违法的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惩处,滞后的处罚使得违规造假行为的威慑作用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而另一方面,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权力过大的现象又普遍存在,如所批资料虚假、业务检查流于形式、暗箱操作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费开支浪费等等。而这种现象没有相关的部门去进行监督、管理,使得协会更加混乱。权力分配的不合理使得注册会计师协会难以实现有效的自律监管。
2.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过多的政府职能,不利于公正监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协会由财政部门领导,各级协会负责人由财政部门任命,这样使得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太多的政府职能,而且当行政命令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发生冲突时,协会很难做到公平、公正、独立,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监管。
3.职业道德建设不够完善
任何一个规范的行业都离不开一整套完备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注册会计师行业也不例外。而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还不完善,又不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以至于会计师们找不到一个标准来约束自己,使得行业不能很好地自律。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改革之道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改革应当遵循“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基本监管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行业监管模式。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政府监管
1.修订完善相关法规等监管依据,明确监管责任
前文曾述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监管法制的不完善,导致监管体制没有理顺,政府监管部门缺乏监管依据。因此,修订、完善相关法规,理顺政府监管体制,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监管依据就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首要任务。可以通过在法律制度上中规定政府各部门的责权范围,加强其宏观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依据,将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监管的多个监管主体的责权从法律上做出清晰界定,以便其各司其职,井然有序地行使其责权。 www.kuaijilunwen.com 会计论文
2.各监管部门联手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财政部、审计部及证监会以及税务、工商等拥有监管权力的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应协商合作,采取联合监管的方式,而并非各自为政。可以由各个部门派出人员或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交换、沟通和协调行业监管信息,共同监督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对违规造假案件进行处理处罚,以提高监管效率。
3.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管理以及监管处罚力度
由财政部门带头,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内部治理整顿,防止政府监管部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干扰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常运行秩序,努力为注册会计师创造一个公平、平等、有序的执业环境。与此同时,应当加大政府监管的处罚力度,降低违法造假者的预期风险收益。
(二)完善行业自我监管制度
1.健全各项业务监管制度
现有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还可以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行业自律制度。严格的行业自律制度可以抵制和制止行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净化行业执业环境,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够做到“自洁自爱”。(2)同业互查制度。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成立一个有统一标准的同业互查小组,对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交叉检查,以促进其不断改进不足之处,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3)信息反馈制度。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并就执业中所了解和收集的有关政策效应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法令提供参考资料。
2.改革协会现行组织结构,建立各类专业委员会
可以尝试把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换届选举改为一年一次,这样更方便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能及时做出重大决策,及时惩处违规造假者,强化协会对行业的监管力度。在协会理事会成员中还可适当的增加一些执业会员和政府派员,以便表达执业会员的意愿和协调政府与协会的关系。同时,应当建立涉及纪律、调查、执业责任鉴定、注册、考试、审计准则等在内的各类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及特别委员会,并聘请有关专家及协会成员作为委员会成员,促使他们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提供咨询与参谋,为协会决策机构的重大决策提供重要建议。另外,协会应该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化解审计服务和咨询的冲突、会计师职业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很好的维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建立健全违规处罚机制,加大对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萨班斯法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加大了对财务欺诈和审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安达信会计事务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在SEC调查期间故意销毁审计证据(工作底稿)的恶劣行径,新颁布的法律规定:对于在联邦调查或破产期间销毁、转移或伪造记录的,可判罚款或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对于销毁公司审计记录的,可判罚款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证券欺诈犯罪最高可判25年有期徒刑。借鉴该法案,我国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也应加大对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当将行业处罚、法律制裁有效的结合起来。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控制,对不良行为进行记载,吊销执业资格、处以经济罚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