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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研究

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必然要求构建协调运转的行政监管机制。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理处罚工作的方式、方法、程序、行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行政监督机制包括日常监控机制、重点检查机制、协调指导机制、处理处罚机制等四个方面。日常监控机制是行政监督机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重点检查机制是行政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协调指导机制是联系行政监督机制各个环节的核心链条,处理处罚机制是行政监督机制的关键点与归结点。构建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长效机制,必须全面加强上述四项机制的建设。

  一、日常监控机制 

  日常监控是指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条件、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情况等进行日常性的跟踪和分析,为重点检查提供基础信息,防范和抑制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日常监控,将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觉提高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提升执业质量。日常监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备网络系统。业务报备网络系统是指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信息专网将事务所基本情况、业务承接情况、审计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内容等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备案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该系统既是财政部门收集监管信息的重要手段,也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能够起到事前防范和预警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要做到重点检查、有的放矢,就要求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以及被其它部门检查与处罚等信息进行了解和掌控。为此,财政部正在筹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网络系统,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网络系统,以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析,为重点检查工作提供基本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业务报备网络系统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留有余地、逐步充实”的指导思想。由于该系统涉及全国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系统内容非常复杂,工作量相当大,各地事务所在执业水平、管理基础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要求系统建设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可以先在个别省份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二是要保证技术上的先进性。业务报备一定要依赖信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降低报备成本,提高可操作性,否则无法实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时监控和分析评价。三是要满足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共同需求。 

  (二)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跟踪监控与分析。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跟踪监控与分析,如对业务报备情况的跟踪与分析,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进行跟踪分析等。跟踪监控与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迹象,例如:规模较小的事务所承接明显超出其执业能力的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任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等。通过跟踪分析,如发现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及时预防、制止和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相结合。 

  (三)投诉举报处理。社会上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投诉举报是财政部门获取监管信息的重要渠道。建立方便灵活的投诉举报制度,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是日常监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提高行政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不断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实现投诉举报信息的收集、批转、跟踪和处理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网络信息系统建成后,可以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投诉举报来源、批转处理、结果报告的网络化运行。涉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事务所资格条件的投诉举报,应由财政部门负责核查;一般执业质量问题、职业道德问题、事务所内部管理、内部纠纷问题等,可转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二、重点检查机制 

  重点检查机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检查是指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或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制度,以确定其审计责任的过程。检查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检查和例行检查,以及根据举报等线索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调查核实。重点检查是日常监控的必然延伸,也是做出处理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有赖于重点检查机制的良好运行,没有完善的重点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就会缺乏必要的手段,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
(一)行政监督检查与行业自律检查的关系。 财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检查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自律性检查,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这两种检查方式可以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各自发挥作用。

  1.共同点。两种检查都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职业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众信心。 

  2.主要区别。一是检查性质不同。财政部门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检查,是依法进行的行政性检查,是外部性检查,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是行业自律性检查,属于行业内部性检查。二是检查依据不同。行政性检查只能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进行,是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而行业自律性检查除了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进行,也可以根据协会章程、行业性公约开展,不构成行政执法行为。三是检查手段不同。行政性检查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通过检查事务所延伸检查被审计企业,在核实会计责任的基础上认定审计责任,而自律性检查仅限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主要限于对事务所工作底稿的审查,主要检查内容是审计工作底稿形式上的合规性,不能延伸检查企业,难以在核实会计责任的基础上核实审计责任。四是检查后果不同。财政部门可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而自律性检查只能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行业内部做出自律性处理与惩戒。 

  (二)重点检查的主体。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规定,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职能可由监督检查机构行使。《财政部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监[2003]121号)又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规则、政策研究和监督指导工作,并直接开展或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检查与处罚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授权,有重点地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意见,绝大多数地方财政部门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职能交由监督检查机构行使,但也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的职能分工与此有所不同,少数地方将行政监督检查的职责分类交由会计管理机构与监督检查机构行使,有的则专门成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构统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行政职能收回的初期,同时存在几种模式,虽然在工作协调方面存在一些不方便,但通过不同模式的探索,有利于相互比较和总结经验,摸索总结出更佳的行政监督检查模式。 

  在重点检查主体方面,以下两个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避免财政部门内部可能存在的重复检查。财政部每年将直接组织专员办开展对部分事务所的检查与调查,专员办在会计信息检查中也可能延伸检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地方财政部门每年也要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为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每年组织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的检查工作,可将检查名单及时下发全国专员办和各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自行组织的检查名单则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专员办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延伸检查,可将检查名单向当地财政部门通报,异地检查的事务所应上报财政部批准,并抄送事务所所在地财政部门。二是避免对证券业资格事务所的监管真空。在目前情况下,财政部每年都要组织专员办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地方财政部门在每年的例行检查中,可暂不考虑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事务所。但是,对具有证券业资格事务所的日常监管,仍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如对投诉举报信件的调查,应以地方财政部门为主。否则,就可能存在对证券业资格事务所日常监管的真空。 

  (三)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在检查对象的选择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结合日常监控,有针对性地选择检查对象。为了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在选择检查对象时,将根据日常监控所掌握的线索(如投诉举报、业务报备),有针对性地选择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二是要“抓两头,带中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总体执业质量不高,但目前最为令人关注的问题是上市公司审计、国有大型企业审计以及中小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上市公司审计的社会影响大,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具有证券业资格的大型事务所理应成为财政部门监管的重点。国有大型企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国有大型企业的审计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密切相关,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审计的监管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中小事务所一般客户规模不大,单个审计项目社会影响也不会很大,但相当一部分中小事务所存在管理薄弱、恶性竞争等问题,严重破坏了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最近一年来,随着事务所审批政策的放开,新批事务所上升过快,仅2004年全国就新成立1500多家事务所,如何加强对这些事务所的监管,在事务所数量急剧增加的情况下保证审计质量是财政部门必须应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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