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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的财务会计问题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交叉持股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股权结构日趋复杂,其衍生出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在实务中迫切需要得到解决,该问题现已成为合并报表编制中的一个难点。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就合并范围、合并程度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规定,并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同时新准则首次对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交叉持股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本文以新准则为指导,试对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与其所衍生的财务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交叉持股;会计处理;财务问题

  沿用上例:设A代表合并基础上的母公司(甲公司)净收益(包括相互收益):B代表合并基础上的子公司(乙公司)净收益(包括相互收益)。


  联立方程组为:A=60000+0.8B

  B=10000+0 1A

  (联立方程组的假设是双方无交叉持股关系)

  计算结果为:A=73913.04 B=17391.30

  合并净利润=73913.04-0.1A=66521.74(元);

  合并每股收益=66521.74÷900=73.91(元);

  少数股东利润=17391.30-0.8B=3478.26(元);

  少数股东每股收益=3478.26÷200=17.39(元)。

  可以看出,因为交叉持股的存在,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对母公司的净利润也产生了要求权,带来的经济影响是子公司少数股东利润比没有交叉持股时的少数股东利润增加了1478.26元,而合并净利润则减少了1478.26元。交互分配法虽然计算过程比较复杂,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由于交叉持股对合并收益的影响,因此计算所得的合并净收益更为合理。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交叉持股的公司平时在财务处理时就其相互投资业务,该采用权益法就采用权益法,该采用成本法就采用成本法。按照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于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在平时采用成本法,期末编制合并报表时要把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投资及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视其具体情况而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但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遵循“投资行为存在必然产生损益确认”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即子公司的少数股权除了对子公司的利润有要求权外,还对母公司的收益有要求权,需将子公司对母公司长期投资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在少数股东损益中进行确认。

  三、公司间交叉持股所衍生的财务问题分析

  公司间通过交叉持股实现以较少资本来控制较大资产的目的,其优势体现在公司间共担风险,有助于资金的融通,进而稳定了经营权。另外,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可以使母公司按照意愿来支配股价,稳定不正常的股价或者防止不正常的股价操纵。但是交叉持股也衍生出一些新的财务问题并影响着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一)背离资本保全和充实原则

  交叉持股会导致企业实收资本虚增,背离资本保全和充实原则。当企业间进行交叉持股时,账面上使公司因相互投资而增加资本,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企业间辗转流通,但每经过一个企业,形式上该企业的资本额就有同额的增加,这就意味着来自集团公司外部的资本被杠杆式地放大。例如,甲公司有5000万元资本,将其中300万元投资乙公司,乙公司取得此资金后,再用它投资于甲公司,如此反复进行,最后两公司的资本额理论上可以高到无穷,但实际上真正在其间流动的资金,却只有甲公司最先拿出来的300万元。结果不言而喻,必然导致各公司资本额虚增及注册资本空洞化的结果。

  另外,当乙公司把甲公司所投资的资金,再度转投资甲公司时,不仅将甲公司的出资返还回去,违背了禁止出资返还的国际惯例,而且形同甲公司透过乙公司间接地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严重影响公司的资本充实。

  (二)扰乱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交叉持股制度有可能成为内幕交易的温床,若遭不当利用,就可能成为操纵股价的工具。同时,公司间交叉持股的结果导致公司获利能力的不稳定,也有可能对市场股价带来大幅震荡,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当股价下跌时可能使交叉持股集团发生连锁性财务危机;而在股价上升时,子公司则籍由交叉持股,取得母公司股票,通过操纵股价赚取暴利,并进一步美化账面,以实现增资目标,完成公司的快速扩张。

  总之,笔者认为子公司原则上是不可以取得母公司股份,但如果子公司通过规避而达到交叉持股的结果,就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报告向社会进行公告,确保公众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合法性、真实性有相应的知情权。通过对公司间交叉持股所衍生的财务问题分析,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有效规范集团的交叉持股,对于理清股东与经营者的代理关系、落实企业内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可以避免大股东掏空资产、利益输出及侵占小股东财富的行为发生,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沿用上例:设A代表合并基础上的母公司(甲公司)净收益(包括相互收益):B代表合并基础上的子公司(乙公司)净收益(包括相互收益)。


  联立方程组为:A=60000+0.8B

  B=10000+0 1A

  (联立方程组的假设是双方无交叉持股关

系)

  计算结果为:A=73913.04 B=17391.30

  合并净利润=73913.04-0.1A=66521.74(元);

  合并每股收益=66521.74÷900=73.91(元);

  少数股东利润=17391.30-0.8B=3478.26(元);

  少数股东每股收益=3478.26÷200=17.39(元)。

  可以看出,因为交叉持股的存在,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对母公司的净利润也产生了要求权,带来的经济影响是子公司少数股东利润比没有交叉持股时的少数股东利润增加了1478.26元,而合并净利润则减少了1478.26元。交互分配法虽然计算过程比较复杂,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由于交叉持股对合并收益的影响,因此计算所得的合并净收益更为合理。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交叉持股的公司平时在财务处理时就其相互投资业务,该采用权益法就采用权益法,该采用成本法就采用成本法。按照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于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在平时采用成本法,期末编制合并报表时要把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投资及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视其具体情况而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但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遵循“投资行为存在必然产生损益确认”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即子公司的少数股权除了对子公司的利润有要求权外,还对母公司的收益有要求权,需将子公司对母公司长期投资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在少数股东损益中进行确认。
三、公司间交叉持股所衍生的财务问题分析

  公司间通过交叉持股实现以较少资本来控制较大资产的目的,其优势体现在公司间共担风险,有助于资金的融通,进而稳定了经营权。另外,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可以使母公司按照意愿来支配股价,稳定不正常的股价或者防止不正常的股价操纵。但是交叉持股也衍生出一些新的财务问题并影响着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一)背离资本保全和充实原则

  交叉持股会导致企业实收资本虚增,背离资本保全和充实原则。当企业间进行交叉持股时,账面上使公司因相互投资而增加资本,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企业间辗转流通,但每经过一个企业,形式上该企业的资本额就有同额的增加,这就意味着来自集团公司外部的资本被杠杆式地放大。例如,甲公司有5000万元资本,将其中300万元投资乙公司,乙公司取得此资金后,再用它投资于甲公司,如此反复进行,最后两公司的资本额理论上可以高到无穷,但实际上真正在其间流动的资金,却只有甲公司最先拿出来的300万元。结果不言而喻,必然导致各公司资本额虚增及注册资本空洞化的结果。

  另外,当乙公司把甲公司所投资的资金,再度转投资甲公司时,不仅将甲公司的出资返还回去,违背了禁止出资返还的国际惯例,而且形同甲公司透过乙公司间接地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严重影响公司的资本充实。

  (二)扰乱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交叉持股制度有可能成为内幕交易的温床,若遭不当利用,就可能成为操纵股价的工具。同时,公司间交叉持股的结果导致公司获利能力的不稳定,也有可能对市场股价带来大幅震荡,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当股价下跌时可能使交叉持股集团发生连锁性财务危机;而在股价上升时,子公司则籍由交叉持股,取得母公司股票,通过操纵股价赚取暴利,并进一步美化账面,以实现增资目标,完成公司的快速扩张。

  总之,笔者认为子公司原则上是不可以取得母公司股份,但如果子公司通过规避而达到交叉持股的结果,就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报告向社会进行公告,确保公众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合法性、真实性有相应的知情权。通过对公司间交叉持股所衍生的财务问题分析,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有效规范集团的交叉持股,对于理清股东与经营者的代理关系、落实企业内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可以避免大股东掏空资产、利益输出及侵占小股东财富的行为发生,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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