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进口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应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中。按进口成本连同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物资采购”等账户;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金”账户。
  [例12] 企业从国外购进化妆品一批,CIF价为USD40000,关税税率为50%,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当日汇率为USD1=¥8.50。
  组成计税价格=(40000+40000×50%)÷(1-30%)×8.5
   =72857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728571×30%=218571(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728571×17%=123857(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物资采购            72857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3857
    贷:应付账款            340000
      银行存款            512428
  如果企业是从国外购进的设备,则借记“固定资产”852428元。 
  七、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自购自销
  企业销售金银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例13] 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845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644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
  (1)消费税税额。
  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845000+3415800+728000)÷1.17×5%
  =255931.62(元)
  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500÷1.17×5%=13440.17(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
  =1254919.60(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500÷1.17×17%=45696.58(元)
  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
  借:银行存款            8636799.80
    材料物资(换四日金银首饰金额) 91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      2263247.80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      6034632.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54919.60
  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不计算附加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55931.62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5931.62
  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14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8803.4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69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