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及诉讼案的日益上升,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探讨,提出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应对措施。
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起诉注册会计师以尽可能地使损失得到补偿。而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真正符合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水平、队伍素质不高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极大的法律诉讼危机。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因分析
(一)从审计业务的双方当事人来看,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来自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两方面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
如果审计人员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可能遭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控告。但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实施适当并且必要的审计程序,则只承担审计责任。经营失败是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并且可能会连累到审计人员。即使审计人员确实遵循了审计准则,但却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也可能面临着来自公众或客户的诉讼。
2.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责任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约、过失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过失责任,而欺诈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这种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国具体的职业环境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
1.社会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所有的错弊,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检查和报告的责任,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审计目标和专门审计的合规性目标、一般目的审计和特殊目的审计的区别。
2.技术因素
基础审计的制度局限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素。我国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评价之上的,并且由于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以及证券市场发育很不成熟的背景下,现时的审计环境隐藏着很大的职业风险。
3.环境因素
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缺位,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的情况十分严重,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训练。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当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的严重失衡。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审计委托人,从而造成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其造假的现象。
4.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缺乏。目前我国《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民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个薄弱环节。
5.监管因素
中国证监会在监管理念方面重审批、轻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力度不够,体系和手段都不到位。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忽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应有的保护,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
6.道德因素
某些注册会计师一方面在思想上存在片面追求收入,怕失去客户的错误认识,而且法律意识淡薄,有时置国家法规和职业规则而不顾,弄虚作假,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的敬业精神,不遵循必要的工作程序和质量,对某些重要的查账验证业务甚至不做任何工作底稿,以致对某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也未能向委托人批示或披露,抱有侥幸心理。这些职业道德上的因素也促进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探讨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和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按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应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水海南长城国际投资集团(简称中水集团)是于1989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由于当时海南正处在建省初期,可谓百废待兴,确实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因此实行先成立后验资的逆程序。1992年我国《外资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办理年检,审核公司现行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情况,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或没有按规定投入实收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这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投入实收资本的中水集团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因此公司采取银弹政策,使海南省新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无视中水集团将1000美元涂改为1000万美元的虚假复印件;无视对重要证明文件——银行存款单不但要求是原件,而且要到银行去核对的规定,在该事务所得到12000元的验资费和王姓注册会计师得到2400元的介绍费后,出具了验资报告,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金融诈骗案。
在案例中,王姓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行为造成了一起危害巨大的金融诈骗案,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该王姓副所长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并锒铛入狱。对此案例进行分析可知,王姓注册会计师最后得到的行政责任处罚正是根据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责任而判定的。注册会计师引发的行政责任多为过错责任,因此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应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二)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998年2月的一天,私营企业老板李某在工商局胡科长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见工商局的胡科长亲自陪同,不敢怠慢,交待注册会计师小王从速办理。小王对李老板提供的验资资料一一审验,并特别仔细地查验了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其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于是,小王当场就起草了验资报告。
后来,李老板由于搞非法传销进了看守所。公安机关发现,其向事务所提供的两张银行进账单,金额是变造的,变造方法是:先向银行分别存入6万元和4万元现金,在填写银行进账单时预留空格,待银行盖章后,再在预留的空格处填补,由于笔迹相同,填补恰到好处,外人无法辨别。办案人员认为,注册会计师小王在验资时未向银行调查取证,仅凭李老板提供的经过变造的银行进账单,就草率地出具了验资报告,属于不负责任,且已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的注册会计师小王出具了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安机关指控其涉嫌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据的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本罪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犯罪主体是中介组织人员;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这是区分本罪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主要的区别;三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即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四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即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注册会计师小王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基本符合上述前三个要件,而且其行为确实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公安机关对小王的指控是完全符合以上四个要件的。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判断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将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要想将不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光有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是不够的,还须具备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特有的、在自身有过错或无过错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报告而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而应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包括违约、违反保密义务等非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有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组成。在这三个归责原则中,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只是在特殊的场合适用。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同样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中的过错仅指故意,而不包括过失。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要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注册会计师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故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按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并且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一方所受之损害是由对方行为所引起或是为了对方利益,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明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三、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应对措施
我国注册会计师目前面临的诉讼危机的主要成因在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归责方法不明确,相关法律的法律地位较低,为此,应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其应对措施如下:
(一)加强《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目前,《独立审计准则》在法律上的地位仅仅是作为执业准则,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来看,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也就是说,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在处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的案件时,《独立审计准则》仅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的依据。笔者认为,应当加强《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独立审计准则》应与《注册会计师法》挂钩,在责任的认定方面可增加参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条款,使审计准则与法律关系密切,甚至将审计准则作为法律的解释,从而最终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适当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往往只有几十万,但却承担着几千万的营业额,一旦出现问题,承担的主要是刑事责任。纵观国外事务所的发展经历,跨过合伙制而直接实行有限责任制是不可取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改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环境,完善相关制度,尽快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在《民法通则》中加入适当的条款,使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成为民事责任。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
目前,除了《注册会计师法》以外,还有很多的法律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责任,但不同的法律之间又存在着失调性。而大多数案件在判定的时候,多数是参考其他的法律法规予以量刑或处理。可见,应当适当地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并在其他法律法规与之发生不协调的情况时,以《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为准,使它成为从法律角度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四)成立专业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
目前,法院是作为裁判者来判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但涉及注册会计师诉讼的案件专业性强、职业判断复杂,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业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弥补司法界在处理注册会计师案件时缺乏专业知识及专业水平的不足;另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专业的判断。
(五)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免除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缺乏责任免除的规定,而国外的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内的其他法律法规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应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加入有关法律责任免除的条款,诸如时效免责、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免责等等。
参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考虑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及其提供的报告具有时效性,使注册会计师本身承担的风险较大,笔者认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时效期间应当适当缩短。另外,根据我国市场的现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责任免责条款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保护注册会计师,避免其承担不必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