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联实]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征了这一种税,我国也开征了财产税,但只有房产税和契税。财产税在我国,不要说在整个税收体系中不占主要地位,就算是在地方税收中也无足轻重。财产税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分配过程中的调节功能十分薄弱。
我国进入21世纪以后,与1994年制定现行税制时的环境相比,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2001年年末我国加入了WTO,要求我国全面执行WTO规则,逐步实现与世界经济的接轨。笔者认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现行的财产税税制进一步加以改革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构建一个科学、严整、复合型的财产税税制体系
所谓科学,就是正确分析财产的运动形态,科学地对其运动形态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类别准确地确立开征的税种及税目;所谓严整,是建立在财产科学分类基础上的,做到税种及税目对课税对象的全面覆盖,既不过度又无不及;至于复合型,就是财产税税制既然是一个体系,那就不可能只由一种税组成,而必然由多个税种构成。
一般来说,财富的流量形态表现为居民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