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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FIDIC合同特点的财务管理规范

作者:[刘保臣]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语名称的字头缩写。FIDIC的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各个地区、国家的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各方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出来的,是国际上一个高水平的通用性文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加入WTO,我国建设领域中利用外资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FIDIC条款合同也从陌生到逐步被业界所熟知。怎样根据FIDIC条款合同的特点做好外资工程的财务管理工作,便成为摆在施工企业财务人员面前的一个新问题。本文以FIDIC合同通用条款为基础,从承包人的角度出发,对FIDIC合同与外资工程财务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论述。


本文所称外资工程是指国内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区域发展援助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出于对风险控制的考虑,世行、亚行在对土木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贷款时,贷款额一般是占项目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在整个项目建设期间,一般均要求采用FIDIC条款合同来规范、约束有关各方的行为。


一、FIDIC合同条款概述


所谓FIDIC条款合同,是指由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所制定的条款组成的合同文件,由一般条款、特殊条款、标书与标书附录及投标保证、协议书、技术条款、图纸、附单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等组成,具有以下特点:


1.FIDIC条款合同有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之分,专用条款是根据我国国情对通用条款所作的修改,其效力要优于通用条款。


2.FIDIC条款合同的规定严密、详尽、准确,很多内容都是国内合同所未涉及到的,如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分类,关于环境保护、宗教信仰、帮助贫困家庭就业等方面的规定等。


3.FIDIC条款合同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合同,对业主、工程师、承包商都一视同仁,有利于各方按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4.FIDIC条款合同中,确立了工程师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关键地位。工程师不仅具有国内监理工程师的职能,而且承担了业主设计的部分职能。


5.FIDIC条款合同,特别注重行为或要求的书面性,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均应是书面形式。


二、FIDIC合同条款下财务管理工作要求


相对于传统的建筑管理体制而言,FIDIC合同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建筑项目管理运作模式,其中的很多内容都与国内通行的合同有极大区别。在这种模式下,财务管理工作便相应有了一些新的内容和特点。财务人员首先应熟悉合同条款的规定,尤其是财会工作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才能将其用于实际工作。这就要求财会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同时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开展财务工作。外资工程一般单价较低,资金往往十分紧张,为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并减少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加强资金管理便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方面。具体操作如下:


(1)严格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完善手续,争取工程款早日到位。工程中标后,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业主提供履约的担保及工程师要求的现金流动估算表,每月按实际工作量提交合同规定格式和内容的支付报表。由于合同规定中从支付报表经业主或工程师批准到工程款支付日的时间距离一般较长,只要在此时间内付款,即不构成业主违约,承包商应想方设法争取业主早日付款。


(2)充分利用暂定金额条款。所谓暂定金额是指合同规定的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一项金额,当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或遇到突发事件,而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具体的项目或单价时,由工程师确定具体的使用数额。承包商应充分利用这一条款,当可以使用暂定金额的规定情形发生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争取使该暂定金额包含在最近一期的中期支付报表中。


(3)及时提交竣工财务报告和最终财务报告,收回工程余款。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定时间内提供竣工财务报告,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最终财务报告及结清单。承包人应及时按合同提交上述报告,说明业主尚需支付的款项,早日办理工程决算与结算。


(4)保留金的及时收回。保留金即通常所说的质量保证金,由业主在每期中期支付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在工程师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时,向业主索回50%的保留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向业主索回另外50%的保留金。


外资工程由于作为标底的单价普遍较低,而且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出于投标策略的考虑,施工企业均将投标价控制在更低水平。工程中标后,对施工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对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便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优质工程及优良工程要达到相当比例这一在国内相对流行的做法,并不为FIDIC合同所采纳,承包商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即可,而毋须以提高成本为代价去创优质(良)工程。


2.加强索赔管理。在内资项目中很多人将变更设计与索赔混为一谈,但在FIDIC合同中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索赔条款是维护业主及承包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承包人对业主的索赔主要是由业主违约(如逾期付款)或非承包人自身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当合同规定的索赔情况出现时,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师和业主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交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详细资料,承包人同时还应注意,应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因误期或其他违约行为被业主反索赔。


3.控制合同担保风险。投标前,施工企业要向业主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工程中标后,则要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在向业主以保函尤其是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之前,应对业主的资信情况进行详尽调查,确信业主有实际履约能力后方可提供,以免落入担保陷阱。另外,要注意保函的格式及措辞,不但要符合业主的要求,而且要防止将施工企业暴露在相对较大的风险条件下。


4.加强对原始资料的管理,做好基础性的工作。FIDIC合同十分注意一切资料及行为的书面化,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做好原始资料尤其是有关计量、支付、索赔等原始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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