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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鉴定人五个问题分析

本文主要研究了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鉴定人的五个问题: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首先,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作者认为,合格的执业责任鉴定人必须同时具备权威性和中立性两个基本特征。
其次,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作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服务领域比较特殊,发挥鉴证人的专家证人的作用对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利益,意义更为重大。
再次,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作者认为,我国对注册会计师鉴定人的权利的专家资格的认定,应遵循“固定资格原则”,即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另外,鉴定人的权利包括了解案情的权利、拒绝鉴定的权利、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获得合法报酬的权利、要求人身保护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的采信情况和相关裁判结果的权利等;鉴定人的义务包括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履行鉴定的义务、回避义务、保密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义务等。
最后,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专家责任,归责原则往往适用的是严格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鉴定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鉴定人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于思荣整理自《经济管理》2008年第23-24期,作者:吉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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