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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规则强化会计师事务所权力

5月8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这是继3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后,深交所的具体落实举措。
   与现存的主板和中小板规则相比,深交所的创业板规则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在目前的沪深市场,ST公司“垂而不死”现象屡见不鲜。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深交所在充分借鉴国内主板和中小板的监管经验、并合理吸收了纳斯达克市场退 市指标基础上,规定了包括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在内的三种退市制度。
   在利用财务指标衡量退市标准时,深交所充分发挥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的监管作用。首先,当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投资者由于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难以进行投资决策。因此,为提高创业板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其次,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时,深交所也可以对该公司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当净资产为负时,往往意 味着公司资不抵债,财务状况极差,随时面临停业、倒闭或被清算的风险。此时,深交所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进行警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创业板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改善财务状况。
   由于创业板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深交所在制定退市规则时也参考了美国纳斯达克的市场监管办法。为了防范因股票流动性不足而产生的市场效率不高、流动性风险加大等问题,深交所规定,当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改善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实现优胜劣汰,引导投资者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深交所创业 板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将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加快退市进程,缩短退市时间:针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就可以决定是否退市,区别于现在主板和中小板市场实施的根据年度报告审计情况决定是否退市做法,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此外,深交所还规定,当出现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时,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就可以决定是否退市;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韩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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