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推进审计工作规范化,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行为,审计署决定对现行审计准则进行修订。2009年9月7日审计署发出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中国会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国著名的审计专家林炳发博士。
准则修订体现与时俱进
《中国会计报》:根据您了解的情况,您能否谈一谈,审计署此次准则修订主要基于什么背景?林炳发:从2008年2月25日《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审计署令第7号)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规范的制定主要从2000年1月28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令第1号)开始,到2004年2月10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结束。在此之后在长达5-9年的时间里,审计署没有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对国家审计规范进行修订,必然出现国家审计规范滞后于实践的问题。第一线的审计人员对此感受最深。此次修订准则,反映了国家审计实践的迫切需求。
《中国会计报》:与现行准则相比,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主要的变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林炳发:征求意见稿的附件2《关于国家审计准则修订的说明》已经介绍到的变化就不重复了。我个人认为,还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
第一,适用范围变化。明确准则适用于“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第二,效益性概念变化。引进西方国家的“3E审计”概念,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
第三,明确了对独立性可能造成损害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涉及影响独立性的人员较过去范围广。
同时还规定,外部人员的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第四,实现了从“依法审计”向“在依法审计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的转变。征求意见稿明确允许审计人员以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其他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同时还明确规定,职业判断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五,首次引进职业惯例确定重要性、参照职业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抽样。征求意见稿提出“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职业界的要求确定和运用重要性”、“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职业界的有关规定。”这是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之一。我国审计领域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三个部分组成。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国家审计机关特立独行的做法。
强调审计独立性
《中国会计报》:此次报告为何特别强调了审计独立性条文和审计职业道德?林炳发:独立性是审计质量的保证。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征求意见稿提到的影响独立性的因素之外,客观上还存在一些其他影响独立性的因素,例如,朋友关系、旧同事关系、同学关系等等,均可能影响独立性,进而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另外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简称“八不准”规定),由审计署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其后,审计署对“八不准”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08年12月5日印发《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审办发〔2008〕143号)(以下简称“新八不准”规定),要求审计署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无论“八不准”规定还是“新八不准”规定,在相应补贴能配套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进而影响审计质量的问题。当然,我个人认为,仅仅依靠职业道德规范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匹配
《中国会计报》:征求意见稿的公布、经修改正式发布执行后,将会对我们提高对财政资金审计效率方面发挥怎样的积极作用?林炳发: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匹配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让中介机构的人员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提高财政资金审计的覆盖面以及审计的效率。
“金审工程”等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手段在全国审计机关的推广应用,大幅度地提高了审计效率。
《中国会计报》: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做好事后监督?林炳发: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的方法主要包括审计机关自行跟踪监督落实整改情况,移送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相关部门将查处结果告知审计机关。审计署审计长集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监督。
完善审计准则路漫长
《中国会计报》:征求意见稿是否很完善?是否还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林炳发:征求意见稿在实现突破、取得进步的同时,至少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引起国家审计署的思考:第一,关于审计人员交流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其独立性造成的损害。”在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人员人数受编制影响本来不多,内部交流无济于事。是否考虑异地交流?第二,关于抽样审计结果推断问题。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规定采用抽样审计方法进行审计,是否需要强制性进行推断?或者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抽样比例、本审计报告对未纳入抽样检查部分如何处理?目前,全国审计机关公开或未公开披露的审计结果报告均未关注这一问题。
第三,关于审计过程中整改完毕的问题的披露。全国审计机关目前的做法是前面披露查处的问题,后面披露整改结果。
这种做法引起很多被审计单位(领导)的不同看法:审计机关审计的目的究竟是帮助被审计单位(领导)改进和加强管理?还是为了突出审计机关的工作业绩。
个人认为,凡是被审计单位(领导)在审计机关审计过程中已经整改完毕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不再出现在审计结果公告中?审计结果公告仅披露被审计单位(领导)不愿意根据审计组意见进行整改或无法进行整改的问题?强调服务意识、实现和谐审计应该是国家审计机关追求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