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世权]
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股、国有股共同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对理顺企业产权关系、转换企业财务机制、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等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本文拟就职工持股操作过程中的财务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产权界定的问题
产权界定是国有企业进行职工持股改制的核心问题,也是国有企业顺利实现改制的关键所在。
1.产权界定的难点。主要是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优惠)所形成的资产归属的问题。实行职工持股的前提是明确产权关系。由于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和劳动者的权利对等,从而使企业客观上存在国家和企业职工的双重所有者权益。对于劳动者劳动创造和积累形成的资产,在实行职工持股时就应无偿划拨给职工,对于企业其他资产的产权,采取职工有偿入股的形式。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且各地政策不一,致使在职工持股的实际操作中,或将应无偿划拨给职工的股份取消,造成职工的怨气和不满;或将国家的资产无偿量化给职工个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产权界定的原则。在理论上应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在操作上应实行实事求是、公正有效、简便易行。就理论上讲,投资主体的投资形成企业资产,该主体相应取得资产收益权。以此为依据,在界定资产产权时,必须追溯资金的原始投入。就操作上的原则来讲,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形成的情况十分复杂,加之企业隶属关系和财务制度多变、历史资料不全等原因,使得产权的界定很难做到规范和准确。因此,应当实事求是,力求简便易行。
二、股权设置的问题
1.国有股设置问题。国有股占改制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比重,目前通常是50%左右。这要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并不一定要国家控股。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些企业将国有股设为优先股。在中小企业中的股权设置中,应当把国有股比重降到50%以下。
2.职工股设置问题。
(1)将国有企业净资产量化为职工股。职工股是对改制企业在岗职工改变原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所给予的补偿。职工股按股分红,职工与企业共负盈亏。
设置职工股的具体做法各地标准不一,量化的依据主要有三个:工龄、责任和贡献大小。企业领导、中层干部、普通职工按什么比例进行量化,国家及有关部门现在没有统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企业自定政策,量化分配比例五花八门。但总体来说,企业领导一般分配比例较大,中层干部次之;普通职工人数最多,但资产量化分配时所占比例最小。企业领导、中层干部资产量化分配时所占比例大于普通职工,这符合按要素分配的精神,但是差距过大也会引起职工的不满,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2)职工股购买与国有企业产权优惠出售问题。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应以职工现金出资为主,这是职工与企业之间建立产权纽带的重要条件,也是建立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础。对于历史比较长、效益比较好的国有老企业,在过去的长期发展中,较多地截留了职工应得的收益,形成了一定的历史积累,包括历年结余的集体福利基金、公益金等。可以将此历史积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拿出一部分,作为职工持股的基金,在职工认购企业股份时按比例配股。
为了保证企业改革能够顺利推进,应鼓励职工以现金购买国有企业(限于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有些地方对职工一次性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这一政策减轻了职工最初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的负担,降低了职工的风险,对于鼓励企业职工投资入股、推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国有企业产权优惠出售的确会相应减少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但国家由此解除了对国有中小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并可促进企业放开搞活、完善机制。这种改革的社会成本和代价是必须支付的,也是值得的,因此不应视为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对不同情况的企业,优惠应有所区别:亏损、微利的企业,优惠的比例可以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优惠比例可以较小,一般不应超过30%。企业外部的自然人、法人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不应当享受优惠。
(3)职工股认购价格的确定。在职工持股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产权置换或转移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目前通行的做法是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存量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的底价,然后再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价格。由于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资本市场发育不良,社会评估机构尚不成熟,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因而经常在产权交易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职工股认购价格,必须抓好以下三个主要环节:第一,加快资产评估的立法工作,加强资产评估的监控管理工作,加快资本市场及产权市场的建设。第二,重视和加强企业账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评估。第三,加快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建设,培育一支业务能力强、思想道德素质高的资产评估专业人才队伍。
(4)经营者持股比例。职工持股后,如果股份分散而平均化,则不利于公司治理。而经营者控股有利于减少企业运作中的交易成本。为了使经营者与企业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在改制中应鼓励经营者持大股。
(5)职工股能否退股、继承、转让、馈赠。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较为混乱,自相矛盾。职工股因持有主体身份的特定性,按理不宜继承和馈赠,但职工股又是职工个人的财产,职工应有权自行处理,包括继承和馈赠。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相关的立法也很不完善,有的改制企业便出现了某些短期行为,如一味高比例分红,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问题
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改制前后,企业利润的确定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因为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分配的股利或红利的多少都取决于企业的利润。在企业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因此最终确定的企业利润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为了避免企业出现会计信息资料不完整以及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应加强会计立法,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会计报表审计和验资等鉴证性服务,对保证企业职工持股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改制后企业的规范运作具有重要作用。
四、会计法规政策的完善与配套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及实行职工持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国家有关政策职能部门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根据职工持股工作在全国的开展情况,在组织力量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一系列法规及相应的配套政策,使职工持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别是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转移等业务方面的会计政策,应当规定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尽管目前对企业改制已经有一些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有些政策上还有相互抵触的现象,不利于职工持股工作顺利开展。因此,建议国家在《会计法》和《公司法》中增加有关职工持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