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立国 杜莹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当局为了满足有关部门管制的要求,实现自身效用或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在公认会计原则限制的范围内,通过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使财务报告按其意愿进行披露的过程。本文拟就《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在遏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中的作用和不足进行探讨。
一、《企业会计制度》在遏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中的作用
(一)遏制了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1、新制度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在新制度颁布之前,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在计提减值准备之列,企业往往以应收账款置换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以不计提坏账准备进行盈余管理。
2、新制度将滥用会计估计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按新制度规定,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这就使得上市公司不能通过资产减值准备的大额冲回来调增当期利润,从而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
3、新制度扩大了坏帐准备的计提范围。新制度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在此之前,某些上市公司常将一些本属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项目,采用各种方法转成预付账款,从而不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利润虚增。
(二)遏制了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资产重组本是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实施战略重组的重要手段。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往往借助资产重组以及其会计处理的特殊规定.利用某些非市场化的环境,制定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则的交易价格来进行盈余管理。针对这种情况,新制度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不涉及补价时,不确认交易的损益;即使在涉及补价时,对于所涉及的补价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又有具体的量化指标规定,同时对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补价收到补价方应确认的收益有具体的计算方法。这样就对利用非货币性交易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起到了很大的制约作用。
(三)遏制了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我国1998年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产权、生产要素市场不成熟,实际工作中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确定时随意性较大,出现了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中滥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为此,新制度取消了公允价值,并规定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这样就使上市公司无法通过债务重组实现巨额利润,并且由于债务重组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加,这将使公司资产收益率厂降,上市公司出于配股的考虑也不愿意进行债务重组。
(四)遏制了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在新制度出台之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该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而交付使用并已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界定时间,对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迟迟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一直挂列在“在建工程”中。为此,新制度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借款费用何种条件下可以资本化,应在何时开始资本化,资本化金额如何确定,何种条件下要暂停资本化,何时停止资本化等,避免了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盈余管理。
(五)遏制了利用虚拟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虚拟资产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但由于企业缺乏承受能力而暂时控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开办费、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资产科目。但是有许多上市公司为了提高当期利润,利用虚拟资产作为替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销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将其长期挂在贴上。新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第五十条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规定,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期末结账前不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均应计入当期损益,避免企业以待处理财产损溢未经批准为由,长期挂帐,虚增利润。
二、《企业会计制度》在遏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中的不足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有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1、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存在着随意性,上市公司可根据自己需要高估或低估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使上市公司计提这四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存在一定的机动性。
3、对企业的某些滥用会计估计,以多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行为难以规避。
(二)利用债务重组仍可进行盈余管理
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允许用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相当于将那些为了防止盈余管理而计入资本公积的损益再度利润化,而且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这显然与制定和修订该准则的初衷相悖。
笔者建议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立“债务重组收益”明细科目,将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计入此科目,这对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予以限制。
(三)仍可利用购销货方式下的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
新制度有效地遏制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这一类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但上市公司仍可通过商品购销与提供劳务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笔者建议证监会在审查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时,如果来自关联交易的主营业务利润超过主营业务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应将超过部分予以剔除。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