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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最早出现于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在税法中强制规定母子公司合并纳税,使得大部分母公司都开始编制合并会计报表。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证券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和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使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受其影响,一些发达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逐步开始重视合并会计报表的作用。英国于1948年公司法中规定企业拥有子公司时须提供合并会计报表;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71年要求公开发行债券、股票上市公司及公营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德国在1965年公共公司法中也要求企业编制集团会计报表;日本在1977年要求编制并公布合并会计报表,并制定发布了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及规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也开始制定发布合并会计报表方面的准则。为了满足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编报,财政部于1995年初发布并实施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但自从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财务会计规范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及各项具体准则的出台及修订,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