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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购入经营用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

根据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般有三种资金来源:一是由国家财政或上级单位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三是正常性固定资产的购置,直接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列支的部分。通常,事业单位购入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于后两项。本文重点对这两项中购入经营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 通过提取的修购基金购置经营用固定资产

按照《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事业单位的修购基金虽然分别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提取后再分别用于专业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维修,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修购基金,是通过直接确定一个比例进行计提;而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修购基金,原则上应参照计提折旧的方法进行计提,并大体折算为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目的是为了正确反映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时固定资产磨损的实际费用开支水平。



二、 正常性固定资产的购置,直接在经营支出中列支的部分

正常性固定资产的购置,直接在经营支出中列支的部分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先前提取的经营用修购基金不足,而固定资产又急需购置;二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经营活动规模很小,经营收入数额很少,平时未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修购基金。在这两种情况下购置经营用固定资产,均需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支出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 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资金来源情况下购置经营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均存在一定问题:

(一)与《准则》的规定不符。

(二)与税法的规定不符。

四、改进建议

(一)改革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提取办法。事业单位只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修购基金用于专业业务活动的固定资产购置和维修,不再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修购基金。因为事业单位的专业业务活动的会计处理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且一般不会涉及所得税问题。

(二)改革事业单位购置经营用固定资产时直接在经营收入中列支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考虑增设“折旧费用”会计科目,当事业单位购入经营用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每次按规定计算出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再借记“折旧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折旧费用”作为一个支出类科目参与事业单位的年终转账,全额转入“经营结余“账户的借方。也可不设“折旧费用”科目,事业单位购入经营用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不变,只是每次按规定计算出经营用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时,直接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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