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谓纳税筹划?由于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纳税筹划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的出现是税收进步的象征,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也是企业必修的功课。本文就企业所涉及的关税及所得税,对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一、进口关税纳税筹划
关税是由国家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公司所涉及的进口关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关税优惠税率进行筹划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目前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包括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欧盟、美国还有非洲联盟等国家或地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税率差别很大。例如,公司常用的滚针轴承,普通税率为20%,优惠税率为8%;密封件普通税率为30%,优惠税率为8%。因此,在进口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
(二)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筹划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才能降低完税价格。对于无法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其成交价格的,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例如,进口刚生产出的高科技产品,进口该产品支付了160万美元,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05万美元,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05万美元,剩下的55万美元便是纳税筹划空间。
(三)利用“实质性加工标准”进行筹划
关于货物原产地的确认,有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所谓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另外,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是分别进口的,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例如,进口一套井下运煤梭车,在美国、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设有零部件供应;美国的发动机,韩国的控制仪表,新加坡的机车轴承,马来西亚的阀门和轮胎。则梭车的总装配厂的选择将成为筹划的重点。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应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从而做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因素。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负同时实现涉税零风险。减轻税负无外乎三种形式:税收负担额的直接减少、税收负担率的降低、延缓纳税。对企业所得税而言,税率是国家统一的标准,不存在筹划的可能性;税收负担额的可筹划空间极小,而且很容易“过线”。所以,合理、合法地延缓纳税是我们对此税种的筹划重点。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便可利用折旧方法的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一般地,在比例税制且未来的税率不变情况下,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因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二)合理选择坏账损失处理方法
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或直接转销法(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选择直接转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为,若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三)合理选择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可以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或挪作他用,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汇回,以此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节税效益更加明显。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备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机制,这样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各种经营筹划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对企业至关重要。国家税收作为一项企业经营附加成本,必然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与此同时,纳税筹划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是税法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利的表现,它不仅在形式上有法律条款为依据,实质上也符合税收立法精神。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其运作应重点关注其经济性,经济性注重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的利益。因此,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性行为,不管如何评价它的动机,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它和企业的其他行为一样,也是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
参考文献:
1、朱传霞.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J].税收与经济,2006(2).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S].2007.
3、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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