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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绿色税收体系

一、我国绿色税收现状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只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被认为是绿色税收,但设计初衷大都不是为了保护环境。可以说,我国的税制体系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

(一)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开采地下矿藏资源和生产盐征税,对于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促进国家资源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防止乱采滥伐资源,减少资源损失浪费有积极的作用,是保护资源的重要税种和主体税种之一。

(二)消费税。长期以来,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对含铅汽油和不含铅汽油分别以不同税率征税,有利于保护环境;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有利于鼓励节约能源。2006年 4月1日,国家对消费税进行了重大调整,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产品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目的就是鼓励节约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导向。

(三)增值税。我国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等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等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即征即退。

(四)所得税。对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供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等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和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生产高效低毒农药、保持生态平衡的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按10%的低税率征税。对于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促进环境保护、减少污染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其他税种

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使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变得更加重要。为了保护土地,政府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

2、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10%。

■二、我国现行绿色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现行绿色税收体系较之以前,略有成效,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绿色税收整体比重不高。近年来,绿色税收占我国总税收的比重始终在16%左右,税收绿色化水平较低,难以对环境保护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弱化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职能。

(二)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缺乏全面的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专门税种,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税收这一经济杠杆在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三)考虑环保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我国现在的一些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的对纳税人以“三废 ”为原料所生产的产品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零散且比重较小的存在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无法充分起到调节作用。

(四)相关的税费制度不完善。首先,我国超标排污标准、收费率明显偏低且成本较高。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这种收费依据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

■三、对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部分,不断提高绿色税收比例。

①税收总收入包括税务部门征收的国内税收收入,和海关征收的关税、船舶吨税、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财政或地税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并扣除了出口退税,为税收净收入数。

由上表可知我国绿色税收的收入相对额有所提高,也可见国家在现阶段对于提高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所做出的努力,比如:

1.对土地和房地产的征税力度加大,体现了国家保护耕地和防止土地乱用的态度。

2.降低低小排量汽车的车辆购置税,不失为缓和城市交通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的间接措施。

3.对于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成品油、烟、酒)加大了征收监管力度。

但是绿色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仍然不是很高,且税源比较分散,我国的绿色税收比例仍需逐步提高。

(二)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新税种

环境保护税是国家为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国际和国内环境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实践,结合我国目前在环境保护税收方面已有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环境保护税可包括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弃物税、垃圾税等税种。
(三)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

1.以国情为本。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不盲目照抄照搬。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环境保护税应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的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税款专用是环保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和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这一原则同时也是提高绿色税收实施效率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政司发布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结构性分析.载财政部网站,2010;2

[2]刘思萌.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及其实施效率研究[J].商情,2009;20

[3]陈少英.生态税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中国税收发展[C].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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