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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动情况

从表1中可以看出,除了2003年的变更率较低外,其他年份的平均变动率在10%左右。从中注协的有关资料统计来看,因国资委实行招标或根据国资委轮换的有关规定而变更事务所的约占34%;因公司重组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化而引发事务所变更的约占22%;因前任事务所合并或主要审计人员变动而变更事务所的约占9%;因前任事务所繁忙,审计时间无法保证引发事务所变更的约占6%;因审计收费未达成一致引发事务所变更的约占6%;因其他原因引发事务所变更的约占23%。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要特别关注因公司重组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化所引起的变更。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早期研究,主要采用向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寄送调查问卷的方式来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原因,但这些研究并未考虑审计服务市场的供需双方,也未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原因作深入探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原因研究区分为审计市场的需求变化(解聘)和供给变化(辞聘)。


二、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原因分析

(一)审计市场需求方引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1.购买审计意见

一般来说,如果上市公司期望通过某些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式掩盖或推迟公布不利信息时,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很可能反对并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上市公司认为保留意见将影响公司股价和融资能力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保留意见也就成为促使上市公司寻找与其意见一致的会计师事务所,即购买审计意见,来获得审计意见的改善的直接动因。大量研究均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与变更前会计年度的保留审计意见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2.公司财务困境及破产危机

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其决策层和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均有动机破坏他们之间形成的委托审计关系,因为财务困境无论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还是上市公司都有压力,这更易使他们之间产生分歧。美国学者Simth比较了早期139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前后的审计意见,发现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意见分歧,这些分歧均是在上市公司收到保留意见后发生的。公司财务困境及破产危机是引发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最可能的动因。从监管的角度看,上市公司有更强的 “扭亏”动机,因为连续亏损的公司将被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直至终止上市。本文关注了上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后“扭亏”的14家公司,其中“ST”公司11家,这些公司因盈利而避免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另3家公司则因盈利而避免被“*ST”。另外,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即使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目的,也可通过阻碍审计程序,延缓向利害相关方传递财务困境信息的时间,推迟提交破产申请来达到对相关方造成进一步利益侵害的目的。

3.会计师事务所稳健性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的谨慎性程度与客户的谨慎性不一致而引发的意见分歧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一大动因。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由于对客户风险的各自评价不同以及其他相关风险因素的影响,具有不同的谨慎性程度。会计师事务所有其自身的会计选择偏好,对外报告的会计政策选择是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偏好共同选择的结果。当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认会计原则的恰当使用存在分歧,特别是在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会计原则会获得较少的收益时,上市公司认为现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选择偏好过于谨慎,就有动机解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并寻求稳健程度与其更趋一致的会计师事务所。

4.审计服务收费

即使不存在审计意见分歧或互相间谨慎性不匹配等因素,审计服务定价本身也可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即上市公司寻找审计费较低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影响涉及到变更后会计师事务所收取较低审计费用是否会有损其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就曾指出,在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初期,降低审计收费并期望能在未来审计年度中得以补偿的行为,将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从而降低审计质量。一般认为,审计收费这种沉没成本可能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决策,只有降低的审计收费收回时,独立性或审计质量才可能恢复。

(二)审计市场供给方引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1.面临的诉讼风险

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迅速增加,审计执业界为此采取了多项措施,除了提高审计质量、完善审计计划、提高审计收费和出具保留意见等措施以外,一个明显的趋势是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谨慎选择新客户和主动退出高风险客户等措施来调整客户结构,以降低诉讼风险。很多学者检验了诉讼风险促使会计师事务所退出高风险客户的假设,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控制诉讼风险的证据。这些结论也支持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即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发起方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是有用的。
2.会计师事务所成本结构和客户特征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并不是变更任何一方的孤立行为,而是客户经营特征和会计师事务所成本结构共同变化的结果。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行业专长获取竞争优势,而客户则向成本最低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审计服务。在诉讼风险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客户组合假说认为,近年来的审计技术进步和非审计服务增加趋势改变了客户审计业务的盈利能力,并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其客户组合。研究显示,诉讼风险假说和调整客户组合假说对会计师事务所退出高风险客户均具有解释力。而且,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相比,发生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公司更倾向于选择小规模的后任会计师事务所,且这种倾向随着诉讼风险的增加而增加。

三、上市公司披露会计师变更存在的问题

(一)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来粉饰年报,更有甚者,还存在会计师事务所“炒鱿鱼、接下家” 的恶意行为

据中注协资料显示,2007年共变更147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22家的年报审计意见与2006年对比发生了变化,占比为14.96%,年报审计意见比2006年变得向好的有13家,在发生变化中的占比为59%。

(二)仍有相当数量的公司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个别公司在2008年度明明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但年报披露为未更换。同时有些公司披露的变更原因过于笼统,如有的公司仅披露“由于公司发展需要”或“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决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个别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意见分歧。

(三)仍存在股东大会事后确认的现象

董事会提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新的会计师事务所马上开始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业务,股东大会在年报披露后才真正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另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中也存在股东大会事后确认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管及其改进

(一)加强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

外部监管部门应该采取“谨慎怀疑”的监管方式,对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或审计意见明显改善的上市公司进行抽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隐瞒违法、违规及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

(二)明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方及变更事宜的沟通程序

无论变更行为由会计师事务所还是上市公司提出,都应说明辞聘原因,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同时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明确说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对变更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的主要内容,并应通知被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变更情况到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上市公司要在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进行说明。外部监管应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应披露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并由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证明。

(三)强制实施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机制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一方面可以使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更加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评估,有助于发现上市公司是否因为不满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出于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进行变更,有利于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作出判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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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蒋义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实证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38-43.

[3] 刘春和.会计信息披露及监管问题研究[M].大连:东北大学出版社,2006:77-83.

[4] 冯均科.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CPA智品书库[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9: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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