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对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其中,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办法》指出,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等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