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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设法力挺央企总会计师

  针对目前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权限“不到位”、某些企业甚至尚未设置总会计师的情况,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总会计师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使总会计师发挥更大作用。《暂行办法》自5月14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赋予总会计师四大工作权限:一是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包括参与拟定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二是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包括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即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任用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的总会计师(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时,应当由总会计师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四是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即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以及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承担主管责任;对企业管理不当、决策失误以及财务联签事项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视具体情形总会计师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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