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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契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看点:国家为了推进事业单位改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促进政策,此即为其一。仔细观察不难发现,该政策优惠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条件也写得非常清楚,那就是必须要解决好“安排人”的问题。只要投资主体没变化的,只不过是由国有事业单位转变为国有企业单位而已,性质还是国有的,可以免征契税。如果是其他人来买,对不起,得需要把人员给安排妥当了,否则,不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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