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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建议

部门预算,顾名思义,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根据国际经验,部门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议会审议通过(在我国,由各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部门预算收入完整反映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各项收入,支出预算细化到部门和落实到具体支出项目。总之,部门预算是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实行部门预算对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规范预算管理,增加预算透明度和约束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部门预算有利于实现政府预算管理的统一性。传统的预算是按支出功能编制,分配存在着层层切块、层层分配、层层留机动,预算资金管理分散、混乱等问题。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预算管理效率不高,资金在部门之间的分配不透明,部门资金管理的责任不清。财政部门内部一个处室管理一个或几个预算支出科目、而一个部门可能对应多个支出科目的“分块”管理模式,使得内部处室都只负责部门由自己安排的那块资金,无法准确掌握一个部门全部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部门在资金分配中按照资金用途“条条”分配到基层与项目,层层都预留机动;部门预算资金来源渠道五花八门,一个部门的预算要对口若干个资金分配部门,预算工作十分困难、矛盾十分突出。实行部门预算,有利于克服这种条块分割管理模式造成的弊端,实现预算的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增强部门管理资金的责任心。
二、实行部门预算有利于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政府预算内外可支配财力,保证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在传统的预算管理中,大量财政资金滞留在预算外,脱离预算的监管,导致财政预算约束软化、部门之间重复建设、大量经济资源被浪费,财政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削弱等问题,实行部门预算,有利于将所有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面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建立完整、全面的政府预算收支管理体系。
三、实行部门预算有利于统一预算编制标准,采取科学的预算分类方法,细化预算编制。由于各项政府性资金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按照统一标准,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从而使预算的科学分类和充分细化成为可能。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探讨。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 强化政府部门预算的法律权威,实现政府预算的法制化。
要真正保持国家预算的公共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公开性,必须依靠国家的法律作保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当务之急就是要按照公共财政中法制化的预算制度的要求,启动预算管理的法制化改革。作为起步,其改革要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预算编制时间和时限
要依法治国,就必须消除这个“法律空档”。改进的方法就是把预算编制的时间提前,同时争取人代会审批的时间提前。如果财政年度仍为日历年度的规定不变,则应把预算编制和审批都放在上年年末完成。
2、改进预算编制程序
财政部门汇总各预算单位的情况,形成自己的预算编制草案后,应在立法机构经过一套严格的、实质性的修正、改进等步骤和程序。在今后的预算编制程序上,不是简单地由财政部门把草案送给人大的财经委员会进行一般性讨论,而是由立法机构的专家来逐条地提出修改意见。在公共财政的导向下,今后的预算方案要经过听证会的方式,接受公众的质询和监督,以增加预算编制的透明度。经各级人大通过的预算,应该向社会公布,使政府预算体现“对纳税人负责”的原则,让公民明了政府资金的规模和去向,使公民更加关心政府活动。
3、提高预算执行的法制性和严肃性
预算在各个具体项目的设置上,事先经过了专门委员会的充分讨论,取得了公众意愿的反映,是极其严肃的,执行起来也就要非常严格,甚至基本不留弹性。在某些发达国家,财政部门执行预算时必须“不多不少不早不晚”,如果不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进行资金拨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不是接受纪律处分那么简单,这在我国现阶段恐怕很难被接受,但从长远看,的确要朝这个方向发展。预算执行要强调法律性,要彻底改变预算资金分配随意性大的状态,坚决按人大通过的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也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作为年度立法,预算就是铁预算,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超支。
4、建议建立预算责任制
  在国内,追加预算、挤占挪用预算的现象比比皆是,却又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必须建立预算责任制,预算通过后,应确立由谁来负责,多花了,或是乱花了,都要直接追究行政长官的责任。
二、各级人大初步建立起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以支持和督促行政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支出。
随着民主与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反映整个国家政策、规定政府活动范围和方向的财政预算已经成为中国各级人大关注的重要问题。2004年,广东省人大在全国首开先河,实现与省财政厅国库支付系统的联网,这意味着政府部门每花一笔钱从申请到支付的整个过程都在人大的监督之下,使人大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从以往的事前监督(预算审批)和事后监督(每月审查月度报表)向事中监督转变,且每一笔钱的用途更加具体透明。此举有力地增强了监督的刚性和公开性,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从程序性监督逐步转变为实质性监督,从整体性的面上监督为主转变为整体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从单纯的宏观工作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并举。联网后监督更加透明有效。以前的监督是通过预算审批、月度报表、年度报表和决算来实现的,只有事前和事后的干预,而且这种监督方式的一个缺点是预算部门的信息披露往往有意无意地不完全、不透明,监督部门难以掌握所有预算的具体的执行细节,最后的结果是预算初步监督很容易走过场,流于形式化;现在与以前相比,既有事前和事后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又有了事中的监督,通过联网,人大可以实时看到每一笔预算的用途和去向,而且如果人大发现问题,会及时调查,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使监督权。建立起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周期、审议制度、报告制度、磋商机制、反馈机制等,以支持和督促行政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支出。
三、建立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机制。
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是财政延伸管理和后续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支出效益、规范支出行为的重要手段。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应贯彻成本-效益的原则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各类支出的性质和目的,定期或专项考核。如对公共工程投资效益的评价,侧重对其经济效益和产出的考核;对经费性支出的考核,侧重社会效益和管理效率的综合考核;对某些专项支出的考核,可以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考核结合起来进行。 稳步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性。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财政部正在通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探索研究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逐步转变重分配、轻管理的现象,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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