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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转型时期的历史和体制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股票市场建立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计划指令色彩,股权划分方式为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非流通性,处于控制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长期以来难以得到资本增值和流动磕价带来的资本所得收益,其控制性股权具有相当高的非流动性成本(徐信忠,2006).基于自身利益的权衡,控制性股东就有更大的动力通过扩大控制性资源的规模来抵补较高的不流动性成本。 同时,大股东取得控制权有成本,取得控制权后还有成本,如投资集中风险成本、监督经营层成本、社会责任等(沈尊焕,2003;邓德强,2007),在同股同酬的原则下,与中小股东一样取得现金流权后,还应取得补偿因控制权而产生的各种合理成本,否则取得控制权就没有什么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