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财会2001.7
浅议“或有事项”
曹雅茹 佟金芝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财会率[2000] 6号文)对或有事项、负债、资产、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定义和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及成有事项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本准则的发布,规范了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将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不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企业不确定事项之隐患,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
一、或有事项及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于以证实。或有事项包含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例如某企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胜诉,将从被告那里得到赔偿。企业有可能获得赔偿这种不确定情形即为或有事项;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即为或有收益;如果企业在一项待决诉讼事件中将有可能向对方做出赔偿,有可能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则为或有损失。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应收账款有可能无法收回、企业对售后商品提供担保、已贴现票据可能发生追索、为其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待决诉讼和仲裁等。
二、或有事项具有的特征
1.或有事项是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而不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如由于售后商品担保发生或有损失,虽然存在不确定性,但这种或有损失是由已经发生的销售商品这一交易引起的,相对于资金负债表日来说,是过去交易的结果。而与其他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只是在未来完成某项交易的承诺,相对于资产负债表日来说,是没有发生的交易,与或有事项有本质区别。
2.或有事项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相对于其他存在不确定性的会计事项而言,或有事项的结果本身存在不确定性。会计核算中许多会计事项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余价值等,都具有不同程序的不确定性,需要会计人员作出分析判断。区别在于,或有事项的结果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即是否发生损失或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固定资产最终将要消耗完结这个事实本身是确定的。
3.或有事项的最终结果,即是否发生损失或获得收益,只有在未来发生某个(或某几个)事件时,才能最后得到证实。因此,在处理或有事项时,未来事件证实损失或收益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一点,就成为判断的重要依据。从而据以决定是否对或有事项加以确认和披露。
三、或有事项的确认
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在具体判断是否对或有事项加以确认时,应同时考虑:一是未来事件很可能证明,在资金负债表日,企业的资产已遭减损或负债已经发生;二是能够对可能遭受的损失金额作出合理估计。
企业在确认或有损失时,应当将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记入费用,同时减记资产或记录一笔或有负债。在记录或有负债时,债权人可以是能够确指的,也可以是无法确指的;清偿日期是可以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与应付票据贴现有关的或有负债,其债权人就是接受票据贴现的银行,是可以确指的;而与售后商品担保有关的或有负债的债权人,可能是购买企业商品的任何一个客户,是无法确指的。如某公司于当年编制会计报表时,决定确认对商品提供售后担保维修费用,则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一担保修理费用
贷:预提费用
在存在或有损失的同时,企业有时也拥有反诉或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企业在确认有损失的金额时,应当扣除可能向被告索赔的金额,或向第三方索取的赔偿金额。如被告指控企业有侵权行为,并要求作出赔偿,企业也可能同时向另一家公司起诉,要求其对被诉事件承担连带责任,并作出赔偿。再如,企业因提供贷款担保而可能发生担保损失,同时也有权利在将来得到被担保人的赔偿。企业在确认或有损失时,应当扣除从第三方得到的赔偿金额。
在确认或有损失时,企业通常应当对每一个或有事项分别加以考虑,分析每一个或有事项的特定情况。如企业对待决诉讼的或有损失加以确认时,应当分析特定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法律专家的咨询意见、本企业对类似事件的经验以及其他企业在同样情况下的经验。但是,如果某个或有事项是经常发生的,也可以就同类业务所处的情形做出调查、分析和咨询。如售后商品担保损失和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等是企业经常发生的,在估计这些损失时,不必分别对每一项售后商品的担保损失或每一笔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进行分析,而可以根据以往不能确定某个特定金额,而只能提供一个损失金额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最合理的估计金额入账,如果不能确定最合理的估计金额,则应当选取其中最低的金额入账。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担保损失
贷:或有负债
四、或有事项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或有负债有以下几项内容:已贴现商品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披露时,应同时加以说明:其一是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其二是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测,应说明理由);其三是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对于或有损失,企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一是对或有损失,如果不能同时满足前述二个确认条件,除非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小,应当加以披露;二是企业在确认或有损失时,如果是按一定金额范围内最合理的估计金额或最低金额入账的,则应当对超过入账金额的可能损失金额加以披露;三是对于因担保、票据贴现以及其他类似原因引起的或有损失,即使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也应当加以披露;四是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或有资产一般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于或有收益,如果未来事件很可能证实收益能够实现,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谨慎原则,对于或有负债,应当按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分别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加以确认和披露;而对于或有收益,则不应当加以确认,但应做出披露。或有事项通常体现为表外信息,一旦由隐形转为显形,将会扭曲财务报表的客观表达。因此,或有事项的隐患是确定的,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高度重视,否则很容易会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