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高校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教育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贡献。民办高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精神,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民办事业性质后,就要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财务通则、会计制度,构建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体系。本文试图对基于民办事业单位定位的民办高校资金筹措、资金预算、会计核算及财务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办高校的资金筹措
资金是民办高校的重要办学资源,是民办高校开办与保持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如何合法筹措办学资金体现了办学者的责任和能力,受到政府、举办者、学生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尽管民办高等教育在规模上有了喜人的发展,但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是资金不足,主要表现在民办高校筹资渠道不畅。目前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占比近80%。而公办学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在银行借贷方面,公办高校享有政府的贴息贷款,而民办高校却没有,不仅没有,还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的财产不能抵押,使得民办高校与产权相关的各种融资渠道都被封上了。在财政资助方面,我国80%左右的民办高校根本没有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即使是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学校,其所获得的经费也是极少的。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的资金筹集应得到政府、银行、企业及个人的资助,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其一,政府财政资助。政府适当资助民办高校,体现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民办高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人才,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不足的压力。政府应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政府财政对民办高校的资助可分为直接和间接途径两个方面。直接方面,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可以享受财政的奖励性建设拨款,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教师养老保险补助,以及按招生或毕业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等。间接方面,可以提供税收优惠和向学生提供奖助学金,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享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
其二,银行信贷资助。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也仅仅是鼓励金融机构。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和风险出发,拒绝为民办高校提供贷款。即使部分高校得到了银行的贷款,也是付出高额代价得来的。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应制定政策,允许民办高校以资产做抵押取得贷款,或让其享受公办高校待遇,直接进行信用贷款,给予利息优惠。政府应为民办高校获得世界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帮助。民办高校的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目前虽然国家为民办高校制定了助学贷款政策,但很多省市教育部门及金融机构都拒绝为民办高校学生提供助学贷款,致使民办高校的贫困学生难以完成学业,一些民办高校也因学生欠缴学费而难以为继。同时民办高校也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与境外合作办学,向公众募集资金等形式进行融资,以获得更多的办学资金。
其三,社会资助。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接受社会资助部分非常少,根本无法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主要是由于我国国情和政策决定的。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种税前扣除额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社会向民办高校捐款,税法应取消这种限制,规定不论个人还是企业或组织向民办高校捐赠都可全额抵免所得税,以引导更多的捐赠资金流向民办学校。另外,我国目前没有征收遗产税,有钱人一般都把财富留给后人,不需付出任何代价,但如果我国也像美国一样,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这样做慈善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他们既得到了慈善家的称号,又不需要付出高额的遗产税,民办高校也因此可获得资金。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民办高校利用境外资金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渠道,既可以筹到办学所需的资金,还可与国外教育集团或国外大学联合办学,把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渗透到我国民办高校中去。
二、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控住预算管住钱,就控住了学校的所有经济活动。民办高校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就必须在董事会下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过批准的预算应该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
由于现在民办高校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同时又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财务制度。但民办高校与事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是国家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财政资助单位,其资金预算受国家控制。基于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高校得到国家财政资助部分较少,即使达到国际平均水平也仅为10%。因此,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既不同于事业单位,也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内容上,民办高校的收入预算由政府财政补助收入、学费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组成。预算收入中学费收入占很大比例,民办高校应根据招生就业情况预算学费收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民办高校可以根据教师人数预算财政工资补助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收入只有经营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民办高校预算管理应该按年度编制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民办高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预算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室)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年度内,若遇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应报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调整预算。预算管理要加强考核与激励措施。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让预算流于形式。预算编制只是预算管理的第一步,重点是如何执行预算和控制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并根据反馈的结果进行激励。
三、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
基于民办事业单位定位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目前,民办高校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由于会计核算制度长期处于缺位状态,造成民办高校现行的财务管理体系混乱、不完整,财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等现象,影响到民办高校的顺利发展。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但该会计制度只适应于非营利组织,将不适用于民办事业单位定性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在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既要考虑投资人的积极性,又要考虑教育事业育人为本的原则,不仅要注重投资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民办高校应借鉴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运用现代会计理论与方法,建立与民办事业性质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模式。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高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因此,民办高校也适宜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其会计核算的基本会计假设和会计核算原则可参考我国会计基本准则规定。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与其他会计制度最大的区别应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内容上。
其一,民办高校会计科目。民办高校因其没有财政拨款,基本靠学费收入运转,需要核算教育成本,并考虑举办者的成本回收或者合理回报,因而不能完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同时民办高校是“民办的”、“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是盈利组织,办学的目的不是赚钱。因此,也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内容可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收入费用类和结余类。在会计科目设置中,由于民办高校需要核算成本,因而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民办高校有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可购买风险较小的债券,因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民办高校也可收购兼并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民办高校的事业性质,保留了基金类科目,如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等。由于民办高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办学过程中,要考虑出资者的投资回报,设置了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和结余分配科目。具体会计科目的设置见表1。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就费用类科目可增设一些二级科目。
其二,民办高校财务报告。民办高校应当定期向出资人、捐赠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及家长等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及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以全面反映学校对教育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教育职能的履行情况。民办高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日常会计资料,按照一定的格式和会计处理程序编制的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成果。会计报表按照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分为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民办高校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按照会计报表指标所体现的状态,分为静态会计报表和动态会计报表,前者如资产负债表,后者如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按照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对内会计报表,对外会计报表应由会计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均属对外会计报表,文字报告包括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信息和非货币化的非经济信息。民办高校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表、教育成本明细表等属于内部会计报表。按照会计报表的编制时间,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民办学校在提供会计报表外,还要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良好的财务收支透明度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像企业那样,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披露信息。民办高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有助于确保民办高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包括会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审批部门的监督,如从事卫生医疗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卫生局的监督,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文化局的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财政资助,一般直接实施监督。但民办高校作为民办事业单位接受政府财政资助越来越多,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加上办学的社会特点,政府和社会必须加强对民办高校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国家的财政、税务、审计监督,社会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和媒体的社会监督及内部审计监督。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检查,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民办高校进行年报审计,特别要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监督,防止将办学资金用于非教育事项。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挪用;要重视社会公众、学生和媒体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使学校的投融资活动围绕教育服务。
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监督主要通过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形式,实现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民办高校应定期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接受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财务监督。
应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监督制度。包括:财务监督的原则、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内容、监督结果的处理,民办高校参与经营性活动的范围,民办高校的资产与变更制度,民办高校运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财务处理原则,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民办高校应遵循合法性、客观公正性、多元性、成本效益和持久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及有效性等财务监督原则,使财务监督贯穿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整个过程,既要进行事前监督,也要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