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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记账凭证的规范化

刘玉敏

央行会计核算集中后,账务处理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由于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对记账凭证的设计没有脱离传统人工凭证的思路,造成了电子记账、人工记账凭证并存,对同一会计信息重复反映,导致表内人工记账凭证不规范使用,给会计实务带来了一些问题:

1.记账凭证重复设置。

会计凭证按来源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信息生成,凭以记账的依据。目前由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生成、打印的表内复式和表外单式记账凭证,形成了当日业务全部、完整的机制记账凭证;同时仍保留了人工记账凭证。形成了都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的,相同业务内容的机制、人工双重记账凭证并存的情况。

原因:《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会计凭证分为人工填制凭证和打印的凭证。人工填制的会计凭证: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特种转账贷方传票、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事实上这八种凭证是应过去(上系统之前)人工、单式记账凭证的记账需要而存在的,集中核算系统的记账依据是依照原始凭证转换的电子信息。接收处理后的电子信息打印生成记账凭证。规定继续使用这八种人工凭证,造成机制、人工记账凭证的重复使用。

而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称《基本制度》),同样没有脱离人工记账凭证的设计思路。《基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记账凭证由电子信息输出后打印或根据原始凭证信息填制生成。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同时将原来的八种人工凭证整合为三种基本凭证,其中现金凭证和转账凭证为复式凭证,表外凭证为单式凭证。从制度上对人工记账凭证作出了规定,是形成人工、机制记账凭证重复设置的又一个原因。

2.人工表内记账凭证使用不规范。

一是存在表内业务使用单式记账凭证的情况。以辖内不同网点转账业务为例,转账支票和第二联进账单都是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的原始凭证,构成了完整的借方和贷方单式凭证。虽然符合《基本制度》有关“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的规定,但不符合该制度“表内业务使用复式凭证”的规定。二是按复式凭证填写,作单式凭证使用。以出库业务为例,现金支票作为借方传票,手工填制复式转账凭证作贷方传票(发行基金出库凭证作附件),形成按复式凭证填写,作单式凭证使用的情况。

原因:《基本制度》规定“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同时又规定:“表内业务使用复式凭证”。在表内业务中,如果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作记账凭证使用,只能是单式凭证,不符合表内业务使用复式凭证的规定;如果使用复式凭证,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就不能作为记账凭证使用。这实际上是制度本身制造了一个悖论。《基本制度》设计的现金凭证和转账凭证,是作为表内复式记账凭证设计的,而可以作记账凭证使用的原始凭证是作为单式凭证使用的,这种人工单、复式记账凭证的共存,很容易使会计人员产生误解,在可以作记账凭证使用的原始凭证不完整(只有借方或贷方)的情况下,填制基本凭证作对方传票,造成填制复式凭证作单式凭证使用的情况。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章节。在确定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生成、打印的记账凭证的前提下,一是取消新设计的基本凭证,这三种基本凭证是为整合原来的八种人工凭证而设计的。在会计电算化处理方式下,没有存在的必要。二是废除《基本制度》有关“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的规定,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仍然作为原始凭证使用。也就是说,取消人工记账凭证。

理由:计算机核算方式下,账务处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在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依照原始凭证录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自动登记分户账、总账、余额表和日计表等。机制复式记账凭证在功能、作用等方面,已经完全取代了传统的人工记账凭证。继续保留人工记账凭证,在账务处理方面没有任何实际作用。与其说是便于实际操作,不如说是长期以来的习惯使然。如果在系统生成的记账凭证符合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前提下,取消人工记账凭证,完全符合会计原理和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而且也解决了目前记账凭证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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