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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综合经营风险分析及相关政策建议

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是相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而言的,主要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向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种类金融服务的经营方式。“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是顺应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我国金融业整体综合实力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都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2006年,国家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次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均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逐步放开对综合经营的限制。业界逐步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综合经营模式: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综合经营模式,依靠银行的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和管理经验,以银行的业务单元或非银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二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其中以中石油、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新希望公司为代表,它们中有的以金融为主,有的以实业为主;三是完全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主要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集团,在保险机构中则有平安保险,母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从事具体的业务,主要是对旗下的子公司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而不同种类的子公司则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和其他非金融服务;四是区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
   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特征
   (一)金融综合经营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综合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和单一金融机构一样,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同时由于它本身的特殊性而需要应对一些特殊的风险。
   1.内部交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各跨业经营的子公司间由于相互持股、相互担保、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转移利润等复杂的资金与业务往来关系,容易导致非银行业务的风险直接或间接传递到银行业务,造成风险在机构内部放大。
   2.信息披露风险。跨行业的综合化经营,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框架趋于复杂和多元,针对不同金融业务和机构的会计核算规定不同,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与综合经营子公司财务数据、重大事项等信息的披露范围宽、披露难度大、披露要求高,导致综合化经营中的信息披露风险。
   3.风险传染风险。风险传染主要指财务风险的相互传递与蔓延。由于集团成员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可以想象当其中一成员面临破产的境地时,其他成员能够完全不受其负面影响。因此,当一个集团成员陷入财务困境时,过去的资金往来会使其他集团成员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而选择救助,也因此会卷入更多的资金,愈发不可收拾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
   4.子公司的经营不规范风险。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较为严格,而对综合经营子公司跨行业经营的监管缺位,造成综合经营子公司的业务违规。如超授信额度放贷,或金融控股公司通过综合经营子公司变相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如“两高一剩”行业、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等进行信贷投放。
   (二)金融综合经营带来的金融监管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往往会涉及多个行业,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标准和监管手段,这就难以避免各监管机构在监管的过程中发生摩擦、碰撞,而彼此之间又缺少直接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因此难以掌控集团整体的经营风险状况,一些金融机构也容易借此疏漏逃避监管。另外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往往遍布世界各地,而各国的金融监管内容又不尽相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国监管也就成为摆在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又一个难题。
   三、发展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政策建议
   金融综合经营必然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西方国家金融综合经营的模式必将对中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带来强烈的冲击。近年来,国内金融法规的不断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与此同时新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也为金融综合经营的规范化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通过渐进的方式逐步实现综合经营,是我国稳步推进综合经营的途径。风险的控制成为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进程的关键问题,采取严格监管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并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来控制风险。
   1.采取严格监管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政府推动型的金融综合经营发展模式是指在政府的主导下为了实现赶超或者为了脱离经济困境而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在金融改革创新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往往是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离不开企业自身的探索。金融创新是必须的,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转轨阶段,因此控制风险更为重要。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更积极充分的作用。
   2.加强金融监管和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活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风格各异、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这本身就能为我国的金融综合经营提供很多借鉴。比如,美国对进行综合经营的银行采取基于分业监管的“主监管人”模式。我国则依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并根据主业比重的份额确定监管的主要机构,这种模式的优势就是能够提升监管的专业水平。但由于这三家监管机构彼此并没有从属关系,因此在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上的合作还是比较有限的,不能够适应金融综合经营的新体制。考虑到我国综合经营的主要形式是金融控股公司,首先应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必将会涉及到金融行业的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需将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中的相关部分汇总修改,以达到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有据可依的目的。
   3.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西方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了金融综合业务的运营模式,这些突出表现在精良的内部组织设计、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独立的审计制度以及复杂的外部监管制度上。在政府有效的监管下,相应地减少了综合经营的风险,才能最大地显示出综合经营的优势。总的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内部监管制度不完善,风险监控体系也不健全,不能够有效地对综合经营风险进行监控。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应包括健全的董事会、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尤其是目前各大金融机构在董事会下通常会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给防范关联交易及相关风险提供了良好条件。因此,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防范综合经营的风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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