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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脚步日益加快,审计业务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传统审计的利润空间逐渐受到竞争的挤压。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不断拓宽经营范围,与之相适应的其它服务应运而生。非审计服务不断发展,特别是安然、世通等一连串公司丑闻曝光后,社会公众不断反映非审计服务可能会影响审计质量,但是否如此,国内外至今无法查证,也无可靠理论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非审计服务发展的现状及对审计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了如何规避这些影响的对策。
  一、我国非审计服务现状分析
  非审计服务是相对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非鉴证服务的总称。审计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市场供需状态逐渐处于饱和,传统审计业务的利润空间不断缩小,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脚步日益加快,国际“四大”审计公司逐步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站稳脚根,致使非审计业务以其收入高、风险低、需求大的潜在优势而得以迅猛发展。其现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业务范围逐渐扩大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最初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审计业务,其服务内容也大多以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主。在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今天,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CPA”)必须为企业提供内容更多、范围更广、层次更高的非审计服务,服务内容从单一的财务顾问服务拓宽到以经营策略、投资咨询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咨询服务和以税务代理、税务筹划为主要内容的税务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向投融资决策、风险规避、市场预测等更高层次的管理咨询服务拓展。
  (二)政策措施更加明确
  随着非审计业务在CPA行业的展开,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强调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等非审计服务领域延伸,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为CPA拓展执业领域、扩大业务范围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发展成效十分明显
  在业务范围不断拓宽和国家政策的有力支撑下,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新业务领域和多元化发展战略取得初步进展,我国整个CPA行业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占行业总收入的比重日益加大。据中注协2011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CPA行业共实现新业务收入100.62亿元,占行业总收入的27.81%。
  二、非审计服务可能对审计质量造成的影响
  当CPA为单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时,非审计服务可能影响审计服务的质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交叉影响审计业务的独立性
  审计过程中CPA必须保持独立性才能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非审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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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通常比审计服务收费高,当CPA为单一客户同时提供两种服务时,容易迫于失去高收入非审计服务的压力,在客户出于某种需要要求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时不能保证客观公正,影响或丧失独立性。
  (二)或有收费影响审计结果的真实性
  客户可能在CPA提供非审计服务时,约定与客户经营业绩挂钩的或有收费;CPA可能为了顺利收取或有收费,对客户的利润操纵行为网开一面,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
  (三)时间分配影响审计质量的有效性
  CPA为单一客户同时提供两种服务时,可能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花在收费较高的非审计服务上,从而挤占审计服务的时间,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影响审计质量。
  (四)自我复核影响审计结论的客观性
  CPA同时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时,由于其扮演的管理顾问角色使其置身于当局者的境遇,产生“自我复核”或“自我评价”,从而难以客观公正地判断与评价会计报表中的错弊,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
  三、规避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质量造成影响的对策
  随着我国CPA行业非审计服务的不断发展,其对审计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无疑将制约审计服务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可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事务所内部治理入手,有效规避这些影响,实现两者同步发展、互利共赢,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一)在加强政府监管上要有更实的举措
  1.强化审计服务法律责任。CPA若因审计独立性丧失导致审计失败,会面临声誉和诉讼损失。强化CPA审计失败的法律责任,从而加大CPA的诉讼损失。只要非审计服务所得利益不超过其审计失败损失,在成本和效益权衡的情况下,CPA必会全力保持审计的独立性。
  2.规范非审计服务运行秩序。并非CPA提供的所有非审计服务都会对审计质量造成影响,比如为客户提供税务筹划服务时就不会如此。政府部门应深入分析不同类型非审计服务的性质,及其与审计服务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CPA发展非审计业务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规范非审计服务的运行秩序。
  3.构建外部审计监管机构。积极借鉴外国经验,建立由证监会监管、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委员会,其人员构成及职能安排均由证监会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明确外部审计委员会在审计业务承接和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审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彻底改变以往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重合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从源头上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4.实现两类服务收益均衡。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广大投资者无力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CPA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其对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的唯一途径。投资者作为“理性经济人”,明白只有愿意为高质量的审计报告支付高报酬才可能不违背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建立投资者为高质量支付高报酬的机制,缩小甚至消除两类服务间的收费差距,则会促进CPA保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5.加强非审计服务信息披露。当CPA同时提供两类服务时,被审计单位应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购买非审计服务的类型和程度,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购买非审计服务的费用,会计师事务所也应披露提供非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及CPA的轮换。只有这样,公众才能确认CPA是否遵循了执业准则,从而判断其同时提供两类服务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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