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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廉政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厅领导关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切实抓好全处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厅机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强化廉政意识。全处同志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已曝光一系列的腐败案件为警示,坚持反对奢侈浪费、挥霍公款、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等不良风气,勤政为民,永远保持清政廉洁的党风和政风。
二、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把“清政廉洁”作为会计处党支部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经常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为政清廉的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大力宣扬处内清政廉洁的好人好事,形成良好的党风、处风。把“清政廉洁”变为全处的自觉行动。
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国家干部形象。会计处同志在日常会计管理工作中不准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行贿受贿;不准接收礼品、礼金、股票和一切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到下面报销费用;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下级单位和个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游山玩水;不准出入不严肃的娱乐场所。
四、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基层排忧解难,多为基层办实事。对基层来办事的人,要热情接待,能办的事要及时办理,不能办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拖延,不得刁难。
五、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财务制度。要认真执行处内财务管理制度,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不滥发钱物,不乱收费,不准挪用公款。自觉接受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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