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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实行会计委派的实例与评析

4.1 高等学校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必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许多高等学校的规模发展很快,资金流量增多。就后勤改革、对外投资和创办科技企业而言,高校由传统消费主体转变为投资主体。现代企业的经营理论与管理方法不断被引入高校,学校的经济活动和财会业务日趋复杂,财务风险也随之加大。由于各种原因,一些高校对二级核算单位的管理比较松散,学校对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疏于管理,会计核算秩序比较混乱,经济案件和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出现,尤其是部分学校投资的二级产权单位侵占学校利益的问题严重。
在学校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由学校向二级核算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是适应复杂的财经工作形势,增强学校抵御财务风险责任的需要。通过在高校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提高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水平。有利于实现学校对财经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维护学校作为产权单位的经济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防腐败和贪污现象发生,遏制经济犯罪。
4.2 委派范围
从对会计委派制内涵的基本认识出发,哈尔滨工程大学的校内会计委派制的范围确定为:
①学校所属的二级预算单位
这些单位是学校批准的因业务工作需要而设置独立二级财务机构的预算拨款单位,如校医院、后勤集团(非独立法人单位)等。
②学校全资的二级法人单位
这些单位虽属企业性质,但企业的注册资金全部为学校出资,基本为学校出于发展的需要而投资设立企业。从产权关系上讲,这些企业的所有者是学校。
对这类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是针对这些企业与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存在的类似“内部人控制问题”、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本流失的普遍现象而实施的。这种会计委派制,其实质是一种资产所有者委派制,在这里,作为会计委派制派出方的“学校”,不应理解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学校”,而应理解为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学校”。
4.3 委派形式
哈尔滨工程大学试行的校内会计委派制,在委派形式上,从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采用了多种灵活的形式。
4.3.1 总会计师委派形式
针对学校个别二级单位规模较大,二级单位下属又有若干分支机构,经济活动相对较为复杂等实际情况,学校对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两个二级单位采用了总会计师委派形式。
以总会计师形式委派的人员,经学校相关部门通过一定方式的考核、选拔产生后,进入派人单位的领导层。总会计师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职责和权限为: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组织会计核算、负责财务管理组织和监督包括下层分支机构在内的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承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工作。
总会计师需定期向学校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报告工作,对派入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总会计师应向学校财务处的主要领导报告,并定期提交财务报表。
每年末,总会计师应分别接受学校和派入单位的年度考核。
4.3.2 财会负责人主要会计委派形式
这种形式的委派,是由学校人事处、财务处通过联合组织的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选聘,委派到学校所居的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财务机构担任财会负责人或主管会计。
目前,哈尔滨工程大学分别在学校所属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医院、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校海建机器厂(实习工厂)等五个单位采用了这种委派形式。
4.3.3 财会事务管理中心形式
为能有效地实现对二级单位的统一领导,经学校批准,学校财务处设立了“二级单位财会事务管理中心”(简称二级财务管理中心)这种组织形式为二级单位财会事务的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级财务管理中心”视同财务处下设的一个科级机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该中心的工作人员为财务处的工作人员。其职责主要为如下两部分:
(1)对学校部分规模较小、业务量不多、需独立核算但不宜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的二级单位,实行财会事务集中管理。
采用这种委派形式,主要是出于对这类情况的单位如果委派一个专人至派人单位,工作量不十分饱满、人力上也是一种浪费的考虑。在这种委派形式下,二级单位与财务处签订委派协议,财务事务由财务处二级财务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相当于一个委派会计人员兼任二~三个派人单位的委派会计,但办公地点在学校财务处。采用这种委派形式,可以有效地实现会计人员履行核算和监督职责的目的,有利地促进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二级财务管理中心可以最大限度地掌握信息和处理信息,利用该中心接触面广、信息灵的优势,迅速及时地将相关财务信息反馈于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有关决策提供参考。
(2)除上述职责外,二级财务管理中心还负责向二级单位派出的所有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管理工作。协调二级财务机构的相关事务,收取二级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向财务处领导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及其它相关信息等。
目前,哈尔滨工程大学有哈尔滨船大工程设计院、黑龙江省水运规划设计院、黑龙江省水运科学研究所、哈尔滨工程大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七个二级单位采用了此种委派形式。
4.4 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
会计委派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试行会计委派制的过程中,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了具有自己特色的管理政策和相应办法。
4.4.1 对委派会计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哈尔滨工程大学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遵循了如下两个原则:
1.统一管理原则
以形成派出单位——委派人员的垂直管理体制为目的,受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以及其它相关事项均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与派人单位彻底脱钩;在业务工作方面,受派人员要向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派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派出方——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
2.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对受派人员的进行管理,要符合“责任明确、职权适当、利益保障”的原则。在明确受派人员的责任,要求其履行相应职责的同时,也应切实赋予其应有的财务监督和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权力,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会计委派制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控制“内部控制问题”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受派人员的合法利益及得到保证。这样才能有效地调动受派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既能做到向学校负责,又能自觉维护派人单位的利益。
4.4.2 受派人员的管理与选聘
(1)受派会计人员的机构管理
通过前面的讨论,尽管已经明确了在高校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是学校,但由于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有专门的,健全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大量的细致的工作,只有这样,才可能从组织上保证会计委派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哈尔滨工程大学的会计委派工作的专门管理机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学校财务处。同时,在财务处内部还设有专门的科级机构负责会计委派方面的具体工作。除了财务处这一专门机构外,在解决会计委派制工作的相关问题过程中,尚需协调学校组织人事、产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
(2)受派人员的选聘
委派会计工作的开展,给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提出了非常急迫的问题,那就是必须要有一批能够独挡一面的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的财会人员。没有这样一批能够承担受派责任的人才,会计委派工作根本不法实现。
哈尔滨工程大学的会计委派工作,在学校重视思想认识统一的前提下,取得了学校人事部门的支持,通过从校外直接招聘合格人员,接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等渠道,使财会人员的队伍在短期内得到调整、补充,使选聘合格的受派人员成为可能。
4.4.3 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会计委派制工作
会计委派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复杂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由于是改革,来自各方面的困难和阻力也不少,也有一些不易解决、处理的矛盾与问题。在初步实践的基础上,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工程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在学校内部实行的会计委派制工作做了全面的规范。该实施办法在受派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报告制度、考核、约束、轮岗等方面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4.5 会计委派工作的效果评析
总结和分析哈尔滨工程大学的会计委派制工作的情况,有明显成效,也暴露出一些尚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1.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得到提高,学校作为资产所有者,维护其所有者权益的可能性增强以2001年初,学校最先向后勤集团委派总会计师和财务部主任为例。在此之前,对于后勤服务实体中的饮食服务中心等单位的经济运行情况,学校始终摸不到准确的底数,饮食中心下属各食堂的会计核算“各自为营”,各食堂一方面可能会计核算水平有限,核算不太清楚,另一方面既使核算清楚,也未必乐意向学校“露底”。试行委派制后由学校派出的总会计师牵头,将各食堂的会计核算集中到财务部统一管理,原材料采购、饭卡出售统一管理,按照“饮食服务行业会计制度”分食堂进行会计核算,从后勤集团财务部向学校定期提交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看,会计信息质量得到了保证。对于学校与后勤集团所签服务合同运行的情况做到了心中有数,对于合同进一步续签中所应考虑的问题以及后勤集团在经营服务中应该注意总结和改进的问题也可以据此分析得出。
(二)二级财务的财会工作水平提高,学校及二级单位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增强
学校向派入单位委派的会计人员,均是经过认真挑选的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的人员。这些人员派出后,财务处通过处内“二级财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委派会计人员保持业务上的联系,遇有特殊问题,还可以向处领导提交研究解决。同时,二级财务管理中心通过审查委派会计报送的会计报表,可以及时地提出和了解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到派入单位进一步就地了解情况,通过现场指导,帮助他们解决一些业务方面的问题,学校及派入单位的财会工作水平和财经工作秩序明显好转,一定程度上避免和减少了财务工作方面可能出现的失误。
(三)学校和派入单位之间的关系得到改善,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共识得到增强
在委派制试行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与派入单位负责人的关系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首先,财务处和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不能以产权所有者代表的身份自居,不能将自己与派入单位对立起来,如果这样,根本无法开展工作;其次,委派会计人员应将自己融入到派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去,从财会人员的职责出发,主动地提供财务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通过自身的努力,让派入单位体会到高水平的财会工作在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自2001年初先期试行会计委派制的学校后勤集团、学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及校医院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在,这些单位不但不排斥、抵触会计委派工作,而是主动表示这是一件“何乐则不为”的“好事情”。通过委派的会计人员,受派单位和学校财务处建立起了彼此相互理解和支持的工作关系。这种情况,无疑增强了实现学校的统一领导的可能性,同时,部分二级单位只顾局部的小单位利益而不损害学校整体利益问题发生的可能性,相应减少学校和受派单位维护所有者(学校)权益的共识得以增强。
4.财会人员的队伍建设得到推动
对于选派担任委派会计的人员,学校财务处在指导和帮助他们做好财会业务工作的同时,还注意引导他们在职业道德、与受派单位负责人和受派单位其它财会人员共处、应对多方关系、工作方法等方面全面地提高自己。委派会计工作在培养和锻炼一批学校派出的财会人员的同时,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带动了二级单位的财会人员,对学校财会人员的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5.尚需研究探讨的问题
(1)在受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方面,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受派人员的地位、待遇的独立性问题,尚存在需比较突出的矛盾。
(2)由于各种原因,受派会计人员在派入单位的工作也存在着被动与不利的一面。受派单位负责人、受派单位原有的财会人员将派入的会计人员视为“异已”,派入人员的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理解、支持的现象在个别单位反映较为突出。
(3)如何清楚地界定派出方、派入方、受派人三方的会计责任的问题尚应进一步深入研究。
(4)对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在取得较好的成效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校的经济负担。
(5)学校作为资产所有者,其权益的有效维护,是一个较为深层次的缔合配套改革问题,仅靠实行会计委派制这一单项改革措施的推进,只能是起到“有利”的作用,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进一步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五章 结 论
5.1 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实际情况看,会计委派制是一种符合改革和发展要求的新生事物。
它是理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现实意义是肯定的。与此同时,尚应清醒地认识到,会计委派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在理论上尚存在一些争议,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实行会计委派制不仅仅是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深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全权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会计委派制会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完善,逐步走向成熟。
5.2 在高等学校内部,由学校对学校所属的二级预算单位和学校全资的企业性质的二级法人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是必要的、可行的,效果是明显的。
5.3 在高等学校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应区别受派单位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的采用不同的会计委派方式。
5.4 高等学校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应注意研究二级预算单位和企业性质的二级法人单位的不同。
对二级预算单位会计签于其由预算经费拨款的单位性质以及会计委派制在会计行政事业单位试点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与明显成效,应加大推进会计委派工作的力度。同时,应特别注意要求受派人员更具有服务意识,不仅仅是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也要努和地帮助受派单位管好资金、用好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企业性质的二级法人单位,会计委派一方面应认识到,由于当前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为了防止企业经营者通过操纵会计信息,侵蚀国有资产,对这些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会计监督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同时,亦应注意到这些单位显然是学校的全资单位,但由于其所具有的企业性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属于自主经营、自负营亏的营利性组织,应实行政企分离。因此,对于这些单位的会计委派工作,应特别注意处理好受派人员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注意不要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尤其不能凌驾于企业负责人之上,如果可能,可以进行将受派人员的职责向侧重于监督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方面转变的研究与尝试。
5.5 应为会计委派制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明确依据
实行会计委派制需要严谨的法规依据和良好的法制保障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尚不够充分。这种情况可以从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两种不同类型单位的委派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在企业方面,《公司法》规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主任免,其它部门无权干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这说明,在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有权决定财会负责人以及财务总监的人选。对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的公司而言,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因此,可以认为,虽然《公司法》并没有直接,明确地谈到会计委派制的问题,但从实质上说得通,二者并不相违背。
对于非公司制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领导干部”。依此法律规定,财务负责人的任用权应为厂长会计委派制与此规定是相违背的。但该法律的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认为,这一条规定可以为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扫清《企业法》方面的障碍,但同时提出的问题是,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规定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其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委派,《公司法》虽然不适用,但《会计法》应是适用的。《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里规定的“设置”、“指定”与会计委派制的“委派”显然是不同的。
从上述分析看,会计委派制在推行过程中确实遇到了法律上的问题,不说违背,其码也是不明确的。但是,经济法规都是在一定时期制定的,都带有一定的时间局限性。而且,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某一方针政策的实施。所以,当时发表展到一定阶段后就需要加以修订。就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体制转型期而言,这一问题应尤为突出。
财政部、监察部已经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这为会计委派制的实行提供了工作上的方便。但是,从法律上对会计委派制加以规范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全文完)
参 考 资 料
1.刘明辉主编《会计委派制的探索与实践》一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9版
2.王爱国是《关于会计委派制的一些思考》《财务与会计》杂志 2001.7期
3.刘明辉主编《会计委派制读本》一书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6版
4.祝祖强、尹娜《挖经济学根源、治会计信息失真》《财务与会计》杂志 2000.1期
5.徐泓、袁正平《论会计与企业代理制关系》《财会交流》杂志 1997.2期
6.白华、吴春《对企业会计委派制的几点思考》《财务与会计》 2001.4期
7.财政部重点会计科研课题系列丛书《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研究
——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与实践》
(哈尔滨工程大学 张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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