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实行,助学贷款制度也成为国家对贫困大学生资助的形式之一。1999年我国开始实行由国家贴息,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务院曾多次为此发文,但从近几年的实际发放人数和发放规模来看,效果仍不理想。如何增加助学贷款的发放人数和扩大发放规模,解决助学贷款供求矛盾,是各大高校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文就如何突破瓶颈,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做一点探讨。
1、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
首先,助学贷款可以看作是一项投资贷款。作为个人收益率较高的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理应承担一部分的教育成本,这个观念也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个人受教育所付的学费被人们认为是为了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的一项消费,所谓“花明天的钱做今天的事”,和贷款买车、买房的消费贷款等具有相同的性质。但助学贷款与其他消费贷款又有不同之处,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商业性与政策性并存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务院批准实行的,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为目的的一项国家政策,其中部分利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因而政策性明显;另一方面,贷款是由银行提供,风险也由银行自己承担,所以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性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
据教育部公布了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项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统计结果表明,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为953万人,其中经济困难学生约182万人。按每人每年申请6000元计算,全国每年需贷款110亿元左右。而国家助学贷款自开办以来至2003年6月底的四年时间里,全国累计审批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金额仅为52.7亿元。产生这个矛盾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其中包括民众消费观念落后,尚未摆脱传统的“量入为出”思想的束缚;还贷期限短,学生还贷压力较大,但最首要的问题是银行“惜贷”。在高校较为集中的北京和上海,今年均已暂时中止审批各大高校助学贷款的申请。
3、阻碍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的原因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个人信用担保形式,在我国信用制度没有建立之前实施助学贷款便会面临着极大的高风险。银行方面认为助学贷款风险较大,不愿把钱贷给学生。据计算,助学贷款坏帐率超过6%,银行就面临亏损。用信用方式进行贷款,贷款风险已全部由贷款银行来承担。由于高校学生毕业后流动性较大,就业时间、就业地点、就业单位不能确定,而且就近年就业形势看来,就业比较困难,因而贷款预期风险较大,经办银行十分审慎。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问题的核心在于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造成了银行的高风险。从全国范围来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建立,银行很难评估贷款学生的信用,因此助学贷款的风险很难得到控制。据银行方面反映,个人信用系统建立滞后是制约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重要的原因所在,而且学生的信用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制约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瓶颈是信贷风险,解决“瓶颈”问题的出路在于探索化解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4、解决国家助学贷款问题的途径
如何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发展中“信贷风险”这个问题,个人认为可行的途径有三种: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大力发展生源地贷款。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解决助学贷款问题的根本途径,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全国范围内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其次则是在现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上,通过建立银行、国家、学校三方风险分担机制,共同分担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从而解决助学贷款发展中产生的问题; 而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是近一年多来针对现状提出的,降低还贷风险比较可行的方式。
4.1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体系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为掌握个人资信、约束个人信用行为而建立的登记、评估以及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总称。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但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在我国现阶段,个人信用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因此无法保证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鉴于此,我国应该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逐逐步在全社会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公共征信机构,利用电脑系统和信息技术,各银行和金融机构联网,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数据库,以银行现有的个人信用资料为根据,由该机构从各个商业银行征集准确的个人储户的信用资料,并通过网络和劳动人事、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共同征集个人信用资料。该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估结论在各银行间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信贷领域,并可以随时调整信用等级。完善信贷法律体系,对个人信用进行法律约束。美国的信用征询体制的发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是信用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完善的信贷法律体系培养出国民的良好信用素质,每一个公民都极力地保护自己的信用,否则就被记录在案,会对自己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据悉,上海已经开始准备将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情况纳入大学生个人征信系统。
其次,对大学生进行信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其树立信用观念。不管是以何种途径实施助学贷款,都有对学生信用的要求。因此学校应该积极在大学生中开展以诚信为核心的教育,树立诚信的道德观念,使每一个大学生珍视自己的信誉,也可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道德环境。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对不履行还贷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贴息;贷款逾期未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
4.2 建立银行、国家、学校三方风险分担机制
信贷风险制约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那么如何分担信贷风险?在目前,除了借款者个人需要承担还贷责任,还需要银行、国家学校、共同分担风险。虽然这是一种补救的消极措施,但在实施助学贷款的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出现了一定的坏帐,要由各方而不是银行一方来承担。学生不交学费或拖欠会影响学校的运作,生活困难会影响学生的生活,因此,解决学生贷款问题的直接受益方为学生和学校。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学校应该承担助学贷款一部分的风险。国家作为公立大学的举办者,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国家办学的首要任务,而且国家享受高等教育给社会带来利益的同时,应该承担大部分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而银行也应承担一部分风险,原因是因为其获得了助学贷款业务的赢利。因此,个人认为应由国家和学校建立风险准备金,在助学贷款出现拖欠时给银行一定比率的补贴,从而使国家、银行、学校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已与银行达成风险共担的共识,并以合作协议补充条款形式予以法律形式的确认,学生都在入学前顺利申请到助学贷款。但是不管是从风险利益获得大小,还是风险承担能力的大小,国家都应比学校支付更多的风险成本。因此,在国家和学校共同建立风险准备金时,国家应比学校拿出更大比例的资金作为准备金。
4.3 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
考虑到现在大学生就业“三不定”的现状,即就业时间、就业地点、就业单位都不确定的和学生家长居住地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河南省南阳市在2002年9月提出“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学生生源地的银行网点就近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贷款人改为相对稳定的学生家长。为了保证专款专用,银行不支付现金,开出电汇单,并注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字样,直接划转贷款学生所在高校,这样也避免了出现学生在户籍和学校所在地双重贷款的情况。首先,生源地的金融单位对学生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资信情况了解,发放能做到心中有数,有利此项业务快速发展。其次,学生毕业后,能随时了解学生的去向,有利于助学贷款到期的清收回笼,确保国家信贷资金安全。再者,便于学生父母掌握学生的贷款情况和使用情况,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这种新的助学贷款模式,在南阳近两年来运行良好,银行和学生之间取得了双赢的效果,湖南省、浙江省、河北省等也在推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但是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南阳模式”也许并不适用于当地,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作用无疑是积极的。当现行的助学贷款出现问题,我们不应该选择简单地关上大门,而是积极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探索出了一条助学贷款的新路子。
(北京理工大学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