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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财务“革命”

适应开放、综合新格局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表示,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有银行、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化,金融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金融企业已逐步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方式也要相应转变。二是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有和非国有、外资与内资金融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需要对财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我国曾于1993年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但金融改革以来,特别是银行、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步伐加快,使得这部十三年前制定的财务制度渐渐失去了约束力。因此,我国相继出台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专门财务规章,《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财务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等相继诞生。但是,专家指出,保险企业、证券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各自的财务制度,显然缺乏统一性,而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出现,这种各自为政的财务制度容易出现冲突,所以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出台迫在眉睫。
  李勇强调,加入WTO后,中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有和非国有、外资与内资金融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需要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为此,中国发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并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财政部1993年以来,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又一次改革。
  风险控制进一步加强
  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规则》丰富并强调了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到金融企业管理内部,通过构建财务信息管理制度、财务评价制度等,加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引导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主要要求有: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等等。
  核心人员可获股权激励
  《规则》还明确了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股本)。
  《规则》明确指出,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专家认为,目前金融企业已经基本上实现了股份制转换,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所以,既然收益和分配同现代企业管理进行接轨,那么也将和新的会计准则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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