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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过度监管的弊端。一是政府的过度监管使行业自律在一定程度上缺位。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来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表面上承担着对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工作,而实际上各省市财政部门始终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当作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能还在维护会员利益与执行政府监管职能之间摇摆,各级协会的职能中,自律职能和行政职能很难分开。由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功能的错位,造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以及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无法理顺,致使监管目标存在偏差,监管者的责任不明晰,在功能和权力的运用上没有保持相应的独立性和充分性,最终监管者无法实施明晰的、一贯性的监管过程。二是政府的过度监管难以造就高质量审计的有效需求市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和发展存在着与发达国家不同的特点:无论是在信息公开呈报的股票市场上,还是在信息不公开披露的其他各类市场上,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主要是政府选择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政府部门是我国独立审计市场的最大需求者。政府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最大的客户。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要求以及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将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质量,并影响其成长。一般来说,政府部门对财务报表鉴证质量的关注程度低于市场中其他利益相关者。现阶段以政府部门为主要需求者的独立审计市场缺乏对审计服务质量的高度关注,政府干预弱化了我国审计市场中审计需求者对高质量审计的自主需求。三是政府的过度介入可能导致腐败行为的滋生。政府监管中涉及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了使本地区从证券市场获取更多的资源,就会在公司的上市、股票增发、配股等多个环节千方百计帮助本地的企业进行包装。甚至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另一方面,维护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形象关系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地方政府势必会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不同程度的造假行为予以保护和纵容,从而滋生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