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币资金是企业的非定额流动资金,加强货币资金和货币资金结算的管理,对于保证企业再生产 活动的正常进行,严肃结算纪律,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现金和现金结算的管理
货币资金的结算,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形式。现金结算 是指直接用现款进行有关货币资 金收付的结算形式。现金和现金结算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务院规定的现金管理条例。
(一)钱、帐分管,会计、出纳分开管钱的不管帐,管帐的不管钱。出纳员和会计员相互牵 制、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以防止差错,堵塞漏洞。
(二)遵守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现金只能用于支付个人款项及不够支票结算 起点的下列开支: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须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目前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 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才能支 付现金。
(三)遵守库存现金限额
为了控制现金使用,有计划地组织货币流通,企业的库存现金数额,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规模的 大小,每日现金收付金额的大小,以及企业距离银行的远近,同企业协商确定,一般以不超过3—5天 零星开支的正常需要为限额。远离开户银行的施工企业,库存现金的限额的最高不得超过15天日常零 星开支的需要量。核定的限额必须遵守,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出纳员应及时送存银行。需要增加或 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四)严格现金存取手续,不得坐支现金
企业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企 业支付现金,应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 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 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五)建立现金交接手续,坚持查库制度
收付现金,必须坚持复核。在转移现金或调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清楚。 要经常检查库存现金与帐面记录是否一致,以保证钱柜安全。
二、转帐结算的管理
施工企业的经济往来,除在上面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外,其他均须采用转帐结 算。转帐结算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的结算形式。根据规定,施工企 业必须在当地银行开立存款户,以便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同时,每个企业原则上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 结算户,借以保证企业的货币资金不致分散和便于开户银行全面掌握企业的货币资金收支情况。
施工企业通过银行办理的转帐结算,应根据结算的内容采用银行规定的有关结算办法。转帐结 算,按照结算双方所在地的不同,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类。同城结算,指同一城镇范围之内的 转帐结算,可分别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指不同地区之 间的转帐结算,可分别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一)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利用支 票办理款项的结算,叫做支票结算。
支票有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可从银行中提取现金,也可以转帐。它适用于支付给 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的小额款项,以及企业提取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的库存限额。转帐支 票只能通过银行转帐,不得提取现金,它适用于同城的商品购销、劳务供应、工程款和其他往来款项 的结算。
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区的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它的付款期为5夭。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为10天。
签发支票时,必须先查清银行存款余额,防止超过存款余额签发空头支票,同时必须加盖与预留 银行印鉴相符的印章。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 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 行的需要交验证件。收款人收到的转帐支票,应连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 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帐。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帐 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帐户结情时,必须将全部剩 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利用 银行本票办理款项的结算,叫做银行本票结算。它适用于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 款项的结算。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分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 IO0元。定额银行本禀面额为50O元、l,000元、5,000元和10,000元。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户和 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并应填明“现金”字样。
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 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帐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的单位或 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企业在受理银行本票时,一要审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企业;二要检查银行本票是否在 付款期内;三要审查签发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清晰,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 金额,然后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连同“进帐单”送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由于银行本票 受理银行见票即付款,不予挂失,对银行本票应视同现金,妥为保管。
(三)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 的票据。利用银行汇票办理款项的结算,叫做银行汇票结算。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支 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进行结算。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不准流通使用、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 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 名称、用途等项内容。能确定收款人的,应详细填明,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 金”字样,后填写金额。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控栏注明。
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和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汇票。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 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帐 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内容:(1)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 (2)银行汇票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无误;(3)印章清晰,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4)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5)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 其背书相符。审查无误后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井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 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 人。
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 计付利息。
转汇的,办理兑付后,可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或重新签发银行汇票。转汇的收款人和 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已转汇 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兑付。
(四)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入)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 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使用商业汇票办理款项的结算,叫做商业汇票结算。它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 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在同城或异地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等款项的结算。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 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 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 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 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送交开户银行 办理收款。
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 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 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O元 的罚款。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 承兑的票据。
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承 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 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 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承兑申请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 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使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收款人在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贴现银行可 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期限一律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 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商业承兑汇票, 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除按规定收取罚款外,应立即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贴现银 行。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的 银行收取。
(五)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结算方式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异地各单位之间资 金凋拨、清理交易尾欠和往来帐款、临时性商品交易等款项的结算、企业汇给在外地职工的款项。也 可采用这种方式。
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应向汇出银行填写信、电汇凭证,详细填明 汇人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等项内容。汇款人派人到汇入银行领取的汇款,应 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 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加盖预留印鉴。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 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入银行对开立帐户的收款人的款项,应直接转入收款人帐户。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应 按规定手续,凭信、电汇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 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转汇的,办理解付后,应 委托汇入行重新办理信、电汇结算。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汇入银行必须在 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汇款人对汇出款项可以按照规定手续办理退汇。
(六)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 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办理,不受金融起点限制。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 人选用。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
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 款人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 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 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付款人审查有关单证后,对收款 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 开户银行,由银行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如需要部分 拒绝付款,应出具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 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发生无款支付。 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付款人逾期不退回 单证的,开户银行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万分之5 低于50元的罚金。
(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或提供因商品交易而发生的劳务(如加工费 等)后,委托开户银行向外地指定的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 向开户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方式。
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收款单位按照合同的规定,办妥发货手续后,应填写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向 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办理托收时,必须附有发货票(或发货清单)、代垫运杂费收据和有关发货 运输凭证,核对所附单证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与结算凭证相符。银行通过邮寄传递凭证后,由付款单位 开户银行将承付支款通知联及所附发票等凭证送交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应在规定的承付期内(验单付 款为3天,验货付款为10天)进行审核,如在承付期未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付款,即以承付支款通 知联作为付款依据。银行则于承付期满的次日主动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付出,通过邮寄或电报划转 款项后,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收款通知联或电划代收补充报单的收款通知联交 收款单位,作为收款的依据。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经查验单证或实物,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时,应在承付期内填写拒付理由 书,引证合同上有关条款,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向银行办理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的手续、付款单位因 以下理由,可办理全部拒付:(1)所发来的商品物资不是本企业订购的;(2)款项已全部付过,对 方重复托收;(3)符合经济合同规定可以全部拒付的其他原因、因以下理由,可以办理部分拒付: (1)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金额中,价格计算高出经济合同规定的部分;(2)所发来的商品物资中, 不是所订购的那部分商品物资的价款;(3)因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或所附单证计算错误而多算的那部 分金额。银行审查拒付理由,如同意拒付,应签注意见,将托收单证连同拒付理由书寄给收款单位开 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对拒绝付款的商品,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
收款单位对于委托收款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联时,根据收款通知联和有关的原始凭 证,填制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承付 支款通知联和有关发票帐单等,填制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优点是;通过银行,一方面可以监督销货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发运商 品物资,另一方面又可监督购货单位按期支付货款。这就可促使企业之间更好地履行商品购销合同, 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加速商品物资和资金的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