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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准则讲解

11月21日到24日,我跟随领导与另外一位同事一起到大连参加的新会计准则培训班。此次培训班由中国保险协会组织,为期三天,请了普华中天和安永华明的几位经理来讲课。作为一个门外汉,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记录一些学习体会下来吧。

一、新会计准则的意义,特别是对保险行业
此次会计准则的制定,是财政部为了推动中国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的趋同,许多准则条款都可以见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影子,甚至就是照搬过来的。新会计准则有着许多原则性的改变,比如采用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引入公允价值作为主要的会计计量属性,而历史成本的使用少了很多,会计信息还要求反映管理者的意图。在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方面,在可靠性前提下更加强调相关性(时间性),即实质大于形式。在摊销方面,直线法被认为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而代之以实际利率法(摊余成本)。
公允价值最重要的理念在于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表现现在的资产。从规范的体系来说,有利于在开始购建一个完整的体系。公允价值的确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有市场法和估值法(交易价、行业基准价、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两种。金融工具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是新会计准则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此次保险行业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一个难点。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对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如投资合同)进行了严格的区分,由此也引起了保费收入确认上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也涉及到投资、精算、信息等部门的紧密结合。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可能对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开发阶段支出可作为无形资产、所得税改用纳税影响法、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资产减值后不得转回、政府补助采用权责发生制等等。
新会计准则下财务报表的列示看似简单了,其实是很多项目合并了,另外很多项目改为在表后披露,其复杂性增加了。
在这么多准则中,25号原保险合同和26号再保险合同与保险行业直接相关,12、22、23、24号金融工具相关的具体准则也对保险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一些总结
1、国际上,中国、俄罗斯、东欧等地区的前国有企业被认为是关联方,但新准则中仍然认为国有企业不是关联方;
2、新准则中企业年金作为资产,而IAS中养老福利作为负债;
3、新准则实施的四个难点:金融工具,产险公司的应收帐款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4、两个测试——减值测试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5、两个分拆——保险合同与投资合同的分拆,嵌入衍生工具与混合工具的分拆;
6、四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新会计准则实施
按照保监会的要求,保险行业要在两年内实施新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调表不调账,2008年1月1日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新会计准则更加侧重于财务数据的可用性和时效性,这对保险公司的系统、基础数据和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
《实施指南》对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提出了一些方法论,具有一定可操作性。难点在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只是部门的事情,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包括内部会计手册或会计制度、企业信息系统(包括财务、业务、资产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系统)、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等等,可谓千头万绪。这样听起来和ERP的实施倒是有点像,需要有一个由公司领导牵头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切换项目推动小组,以保证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资源配置和部门协调。
系统实施前,需要对系统切换需要完成的任务有明确的认识,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要求对两者都有深刻的认识,按照新会计准则需要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分类,并大范围的判断其公允价值,同时要求相关系统进行更新。切换项目推动小组需要评估哪些任务可以由本公司人员完成,哪些任务外包给相关领域的专家更好,比如说各类要素的公允价值的判断,不是一时一刻能够完成的事情,可能需要丰富的经验。
在调研的基础上,需要制定切换项目的详细计划和进度安排。实施过程中,需要保证数据的安全、部门间工作的协调,并进行及时的审核,保证项目的有效推进。切换项目完成后需要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文档归集,以便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贯彻新会计准则打好基础。

四、系统更新示例
1、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如果以实际利率法计量,需要系统支持随时看到当天的摊余成本;
2、应收保费收入确认需要系统支持;
3、补缴保费中保费和利息分开对待需要系统支持。
二、 保险会计准则讲座


(一) 保险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一) 体现我国保险行业的特点

一是风险经营,(保险行业是承担风险而获得收益);二是发展较快,是持续稳定的发展,准则中要体现(保险公司的数量增加较多,已发展到100家,资产总额达160亿,收益1200亿,年均增长15%);三是产品单一,产品创新不多(差异化的考虑可以少一些,不需考虑过于复杂的情况);四是行业开放,(开放力度较大,寿险、产险、再保险市场开放,外资进入,2007年底“保护期”结束)。准则要充公考虑各方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 体现科学民主决策

体现透明度,准则的制订过程体现科学民主决策

(三) 体现我国法律要求,一是保险法规,有严格的规定,在准则中都要得到体现,要与法规保持一致;二是会计法规,遵循基本准则

(四) 体现会计国际趋同,与国际会计报告准则第4号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初步结论趋同

(二) 原保险合同准则


1、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1) 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核心内容是否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带来的保险风险(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特点(与再保险合同的区别):一是承担被保险人带来的保险风险,二是双方一方是保险公司一方是投保人,三是是赔偿(对物的概念)或给付(对人的概念)性质的合同

(2)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是否赔偿或给付)解决了保险公司核算过程中不是全部合同都是保险合同的问题,解决了与国际核算中保费收入差异的问题

(3) 原保险合同的分拆:

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单独计量,可以分拆(不是应当,不是强制性的),比如,储金保险。

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不分拆(体现对基本准则可靠性的遵循)。比如万能寿险。

(4) 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国际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

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进行分类: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与保险法的分类不同)

延长期不同于宽限期

2、 原保险合同收入

确认:与现行制度没有差别

计量:采用了不同的计量方法,对非寿险业务按保费总额确定(不能单方取消)

寿险按收款方式确定,一次性取的,按一次收取金额确定;分期收取的,按每期收取的保险费金额确定(期限长,可以单方撤消,投保金额与保费对应)

提前解除:退保费处理

3、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准备金的定义:预计负债(不是或有),(收入在前,支出在后的特点)体现配比原则,这是保险与其他行业核算的区别。

四项准备金:

一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递延收入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确定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精算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区分)

二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但未赔偿的费用准备金,与现行制度差别是将理赔费用也纳入准备金核算,按精算计量

三是寿险:预计负债,按精算计量

四是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是项新业务,核算原则:重新计算确定金额大于准备金余额的,补提;小于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稳健性原则)

4、 原保险合同合同成本:手续费支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我国按费用化)(坚持资产定义的结果,通过附注解决);赔付成本;保户红利支出;损余物资(调整赔付支出);代位追偿款(信用担保产生的,过去是收到时才入账,改为赔付支出的调整,同时规定了确认条件)

5、 新旧衔接:一是差异:二是衔接:未来适用法

(三) 再保险合同准则


1、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解决分散风险的问题,是两个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

2、 分出业务

3、 分入业务

4、 新旧制度差异及衔接

一是采用预估法,不是收到账单时才处理,但要求资料必须齐备;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报有中看到的与再保险有关的收入和费用更加及时,

允许采用账单法,

二是再保险业务不得相互抵销的原则

三是准备金,过去只提两项准备金,新准则要求提取四项准备金,提取的方法和要求是按精算的方法确定,(引入损益结算年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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