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平 郑莉娜
树立公共财政理念,提升投入主体重心,明确各级主体投入比例
在我国教育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转变办学观念,改革政府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学包办过多的财政拨款体制,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不断优化教育支出结构,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供应。同时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重新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建立与国家财税体制相适应的各级政府合理负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依据义务教育经费在全国的平均值和各级政府财政收入份额,可以设计在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中按3:4:2:1的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即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70%左右的经费,地(市)、县两级政府分别承担20%和10%的经费。中西部地区乡镇财政由于取消了农业税后财力薄弱,允许其退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东部乡镇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按照县乡两级政府财力的强弱,从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出发,应与县级政府平均分担经费。
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扶持力度,规范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扶持力度主要是通过增加农村义务教育投资在中央教育投资中的额度和在中央扶贫专款中的比重,增加“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工程”专款等专项转移支付在义务教育总支出中的比重,同时增加城市向农村、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保证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最低经费需要。
要真正实现地区间农村义务教育的均等化发展,必须对当前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进一步规范:首先,将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决策过程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由政府的教育、财政部门通过实地调查和科学论证提出转移支付计划,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并将执行情况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其次,减少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形式的补助数额,增加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数,并根据财政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转移支付范围,应该直接“算到县、定到县、转移到县”;第三,结合上级政府发展目标和各地学校实际需求确定专项补助计划,并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来确定教育专项补助的数额;最后,超出县级财政能力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口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义务教育补助公式计算出来,即补助额=标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收入-标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其中标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收入=地方可支配财力*(1+增长率)*标准努力程度,标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支出=[(标准农村中小学教师数*单位人员经费)+(农村中小学学生数*单位财政保障的公用经费)]*调整系数。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提高财政预算约束力度
鉴于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应当提高教育经费预算分配的级次,将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合并,由款级升格为类级,将原来属于社会文教费级次的教育经费预算单独列示,形成专门的国家教育预算管理体制,将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六大来源——财政拨付的教师工资、靠学校收取杂费的学校公用经费、税费改革后上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危房改造专款、城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全部纳入到教育预算的管理中。同时赋予教育部门编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的权力,该预算在平衡经费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编制,先由教育部门根据所辖农村地区各所学校的实际需要提出义务教育经费需求预算,然后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基础平衡需求与供给,提出预算建议并纳入政府预算当中,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从而避免经费安排与实际需求脱节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湖南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