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记者徐涛
本报讯昨天,财政部正式对外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家投资、资本(股票)溢价等因素导致的国有资本的增加,应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予以剔除。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具体指标。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业年末国有资本剔除年度内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后,与年初国有资本的比率。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办法》同时明确,因国家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税收政策、资本(股票)溢价、会计调整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增加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减去相应的增加额。因无偿划出、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政策性亏损、会计调整、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减少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加上相应的减少额。
根据《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分析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行业性指标。一般性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率等,适用于各类金融企业。行业性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适用于银行类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适用于保险类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适用于证券类金融企业。
下列情形不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而直接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增值;国有资本年初数为正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减值;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负值且绝对值大于年初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减值;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负值且绝对数小于年初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增值。
《办法》还规定,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规定的材料报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分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将金融企业保值增值的确认结果和档次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
《办法》同时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