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段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率低于50%的,适用税率为30%;增值率在50%~100%之间的,税率为40%;增值率介于100%~200%的,税率为50%;增值率超过200%的,税率为60%。那么,土地增值税出台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必然是征收30%的增值税率后,开发企业依然有利润,才体现为税赋的合理性。举例来说,某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如果增值率仅在15%左右,再课以30%的增值税,是否对房企是一种巨大的压力?进而对市场也是一种负面?因此,按照目前的执行标准,我认为非常适合05、04年以前的市场(利润率极高)。而目前市场拍卖的一些地块要在现有楼价水平的前提下实现50%或以上的增值率恐怕是一种奢望。新政出台后,股市迅速走红,是否是一种信号?所以希望非理性的因素要尽少出现在调控中。借次,是否可以对土地增值税执行的前提和执行的规范作个清晰的规定。
当然国家的政策是比较清晰的:用税收杠杆来调控房价。这个对低价地块还是有比较强的作用,对稳定房价的初衷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开发商以后运作势必会更加小心,要算斤算量,财务策划分析师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以后拍地,可能要有高级财务分析师参与才好。就细部看,以后在楼盘定价中,价格水平的高低肯定要在参照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充分分析各项费用。所以会计师要会定价 策划者要懂财务。这也是市场竞争走向成熟的标志。但是,对于调控,我认为在挂牌竞标的时代,开发商作为“高利润”灵魂的附体已不复存在,“房价高”的原因很大程度已由土地资本造成,所以如何调控“土地”是重点!少数开发商对业主的粗暴和秩序的混乱足见调控的迫切性,只是我们的方向和手段要对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