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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段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率低于50%的,适用税率为30%;增值率在50%~100%之间的,税率为40%;增值率介于100%~200%的,税率为50%;增值率超过200%的,税率为60%。那么,土地增值税出台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必然是征收30%的增值税率后,开发企业依然有利润,才体现为税赋的合理性。举例来说,某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如果增值率仅在15%左右,再课以30%的增值税,是否对房企是一种巨大的压力?进而对市场也是一种负面?因此,按照目前的执行标准,我认为非常适合05、04年以前的市场(利润率极高)。而目前市场拍卖的一些地块要在现有楼价水平的前提下实现50%或以上的增值率恐怕是一种奢望。新政出台后,股市迅速走红,是否是一种信号?所以希望非理性的因素要尽少出现在调控中。借次,是否可以对土地增值税执行的前提和执行的规范作个清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