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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会计准则框架对担保企业核算的探讨

【摘  要】


【摘要】财政部于2010年7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了担保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处理规定,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但具体操作方法尚无明确的规定。本文结合担保业务的特点,就现行会计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担保企业 会计科目 准备金

为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5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办法》对担保业务的某些会计处理规定已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符。鉴于此,财政部于2010年7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其中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指出“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虽然在业务特征上,担保企业与保险企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在风险特征、赔付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会计准则中有关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依然不能满足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需要。本文就会计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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