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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产成品盘亏会计处理建议

【摘  要】
    一、事业单位产成品盘点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在购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要按照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事业单位领用这些非自用材料研制产品,并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则要把材料的价款列入成本费用类科目,即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材料”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再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当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把这些生产好的产成品销售时,不管是从事的事业活动还是经营活动,在确认收入的同时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贷记“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科目的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此时,与生产产成品用到的材料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抵扣后的余额就是事业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
但是在产成品盘点部分的处理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此处的处理存在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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