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 180 8892

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免费论文 > 行政预算管理论文 >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摘  要】
编者按: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5号)已于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