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其中值得一提的一大看点是:在部分行业中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一、试点地区和试点开始日期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明确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从而拉开了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的帷幕。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从8月1日开始分批扩大试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部署从8月1日开始试点范围从上海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含深圳)8省市包括三个单独市共十一个行政区域。各试点的具体时间为:上海2012年1月1日开始,北京9月1日开始,江苏、安徽10月1日开始,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11月1日开始,浙江(含宁波)、湖北、天津12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召开的会议精神,明年可能在上海进行行业范围方面的扩大试点,比如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可能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但具体行业目前还没有定。
二、试点行业
从试点的行业看,就是通常说的“1+6”。“1”是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由于铁路运输比较特殊,没有将其包含进去,但是估计明年有可能铁路运输也要纳入试点范围。“6”是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六个现代服务业行业。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覆盖了原来营业税范围当中的转让无形资产中除了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110号文件中的总的试点方案包括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以及生活性服务业,这些行业在十二五期间基本都要纳入营改增范围。
选择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到试点范围,是因为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比较紧密。就浙江省地税目前移交给国税的纳税户资料看,交通运输业占了51%;此外,交通运输业运费一直以来都已纳入到了增值税的体系链条,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其他6个服务性行业的选择,主要是依据与制造业关系的密切程度,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行业先行试点。这样可以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这6个行业的分类也和地税原来征收的税目有差异,有的将其分出细化,比如在原来营业税的地税税目中是没有文化创意的。
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适用税率主要是按照完善税制并进行结构性减税的总体要求来设置的。适用税率按原来税负平移,基本上在不增加税负的情况下确定增值税税负。
试点增值税率。根据全国每年的税收调查资料以及上海、北京、湖南的典型调查资料,确定交通运输业的税率是在11%~15%之间,根据税负不增加的原则确定了试点增值税率,从11%~15%中取11%;现代服务业的税率是在6%~10%之间,同样根据税负不增加的原则确定了试点增值税率,从6%~10%中取6%。税率最终定为:交通运输业为11%,现代服务业中,租赁有形动产服务为17%,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为6%,而原来的增值税率为17%和13%。
试点增值税的征收率。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这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试点征收率3%同时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轮客渡、公共公交、轨道交通、出租车等行业,如果为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其征收率为3%,而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征收率为4%和6%。
四、纳税人分类
试点企业的纳税人分类,仍按其销售额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但销售额标准有了变动。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上海的划分标准,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现行的规定是工业为50万元以上,商业为80万元以上。现在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是指连续12个月(不超过12个月按12个月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也就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也就是515(万元)。具体12个月怎么算,国家授权给各省试点单位自行确定,浙江省确定的是2011年8月份——2012年7月份的营业额,如果换算以后超过500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目前我省估计有5000户左右为一般纳税人。
行政、事业等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征收,个体工商户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原来规定要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在的试点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上海试点办法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就是:原来上海试点办法中规定交通运输业里面500万元以下的自开票纳税人要强制认定,这次扩大试点范围办法里规定可以选择认定。这是上海试点政策与扩大试点地区政策唯一的一个有区别的地方。
五、计税方法和起征点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起征点。个人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和营业税一样。
六、税收优惠政策安排
为了保持现行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国家基本上对现行有免税政策的部分营业税在改成增值税以后继续予以免征。为了保持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部分营业税优惠减免税政策在增值税里面是把它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比较多的行业也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规定了: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等十三项免征项目。
此外,还对:即征即退项目、原来营业税采取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企业营改增后,如果原来营业税采取差额征税的对非营改增试点企业提供的发票可以在销售额中进行扣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安排、试点地区的发票使用问题、税控系统的使用情况等,作出了规定。
七、浙江省营改增的情况
浙江省的营改增主要分为4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8月份的启动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9—10月份接收纳税人信息,名单确认,内部培训,税务局提交户数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落实到每家符合条件的企业。我省今年9月20日地税已经完成大概为14万多户数的移交,多于江苏的10万户,主要多在交通运输业。嘉善大约为1700户;
第三个阶段是11月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主管机关对每一户试点纳税人企业进行培训;
第四个阶段为正式试点。目标是12月份正常申报,明年一月份开票。
这次的营改增,是从税负不增加并且有所下降的原则出发的。从浙江省按2009—2011年平均税负数据测算情况看,技术研发、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税负将分别下降4.47%、4.12%、19.49%、11.09%。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除交通运输业外)税负将下降40%。这将有利于促进企业调整经营模式和结构,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因此,财务人员要认真参加培训,在具体操作中要十分注意对应该取得的抵扣发票要充分取得并抵扣,否则就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