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 180 8892

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免费论文 > 会计核算论文 > 浅论无形资产在新旧会计准则中的主要变化

浅论无形资产在新旧会计准则中的主要变化

——浅论无形资产在新旧会计准则中的主要变化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知识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非常重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针对2001年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无形资产的定义;(2)商誉的处理;(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4)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修订后的无形资产准则的主要变化。

关键词:无形资产 商誉 研究开发费用 信息披露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无形资产对社会经济进步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它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约束性的影响,因而如何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从而更完整地、公允地、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进而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等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评估和决策需要,显得尤为重要。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而2006年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对其进行了修订,下面就分别从上述几个方面讨论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本文中引用的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称为“原会计准则”,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称为“新会计准则”,以示简约和区别。





1.原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1.1 无形资产定义的问题

原无形资产准则认为,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认为,无形资产指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原无形资产准则把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确定为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不区分是否可辨认,即无形资产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也包括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如商誉。而国际会计准则把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确定为可辨认非货币资产。也就是说,不可辨认非货币资产不属于无形资产,如商誉。两者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国际会计准则可以把商誉放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中予以规定,而我国原无形资产准则还没有类似准则。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就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原无形资产准则继承了这一做法,但国际会计准则是将商誉放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规范中。因而原准则不如国际会计准则那么完善,而且在实务操作中对商誉的处理也存在着矛盾,这一点将在下面的无形资产范围的问题中提到。

1. 2形资产范围的问题

这主要指的是商誉的问题。原无形资产准则第4条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同时第7条又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在原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又规定,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这导致了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上产生了矛盾,在实务操作中会有很大的麻烦,又容易被人为的操纵,导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真实性出现偏误,不利于投资者以及相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使用和作出经济决策。

1.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原会计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且核算简单,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政策支持,使企业获得了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但从会计确认和计量角度来看,存在如下问题:(1)不符合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看来,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处理,显然歪曲了企业的财务信息,造成企业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虚减当期利润,也可能使企业当期的盈利转为亏损;而在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后,由于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没有计入成本,从而使得每期摊销的费用减少,进而又虚增了企业利润。这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另外,若将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费用化,企业管理者为追求短期的盈利指标,会不适当地削减研究开发支出,这不利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2)不符合配比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合理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内予以确认。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即在依法申请取得前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费用化,而仅仅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资本化,这显然严重低估了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使得无形资产依法申请取得后,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时,分摊的成本远远少于实际获得所耗费的总成本,与以后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配比产生了差异,不符合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目的是让企业未来更好地发展、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它与未来各期的收益密切相关,该项费用支出也理应与未来收益相配比。



1. 4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问题

对无形资产重视不仅仅应准确的加以确认,而且还应有一种较为完整的披露体系,以全面的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价值。原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披露部分规定如下:(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起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然而,在当前知识资本的比重日益提高的今天,仅仅披露这些内容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应更加完整地披露无形资产信息。

2.新会计准则中的修订

由于原会计准则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新的会计准则对此作了一系列的修订,相应地体现在以下几点:

2.1无形资产定义的修订

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同时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只包括可否辨认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从而排除了商誉,这样就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使得我国无形资产的会计确定、计量和报告同国际上的通例具有了可比性,也有利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的竞争,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 2形资产范围的修订

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只包括可否辨认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从而排除了商誉。同时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这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充分体现了经济社会化和全球化的要求,也解决了原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上产生了矛盾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2.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修订

参照国际准则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原准则中,对于研究开发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作费用化处理,待研究开发成功后,申报相关专利时,对于发生的专利费和律师费等才作为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因为在实际应用中有许多不利影响,所以此次准则修订,将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区别对待:对于研究开发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是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该规定操纵会计信息,财政部在运用指南中对有关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2.4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修订

新会计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5)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而且把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从而将无形资产作了重要的分类,因而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摊销方法和摊销额都会有相应的变化。这一个改变主要是和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结果。



结束语:新会计准则对原准则的修订,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在中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这从我国会计修订主要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企业会计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本身也包括完善的会计信息报告制度。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仍旧有再修订的必要,才能不断促进会计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准则[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会计准则研究组。最新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大连出版社,2006

朱光龙。由无形资产准则引发的几点思考[J].财会月刊,2001,(18):28-29.

张翠波。关于商誉问题的探讨[J].上海会计,2002

李从峰。企业自制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处理探讨[J].现代管理科学,2004

龚凯颂。关于商誉会计理论的思考[J].财会月刊,2001

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