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规范政府性举债融资行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
二是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监控,先后与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逐笔核对债务,对涉及债务认真筛查,最终确认政府债务。
三是实行财政部门分口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府债务规模管理与风险预警机制。
四是动态监控政府性债务。继续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统计口径,全面动态监控债务变动情况,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稿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