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被提及,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一脉相承,标志着国家将改进和优化政府会计制度作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采访时提出,在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围绕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处理好其与预算报告制度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功能的有机统一。
作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政府财务信息为主要内容,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成果和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等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在反映政府财务信息时,可以较全面地覆盖政府管理及职能发挥的具体情况。
贾康认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实质上可反映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民生、宏观调控等方面履职尽责的通盘情况,也更有利于防范公共风险,考评综合绩效。因为其信息内容超出了财政资金当年的收支流量范围,扩展到财政资金历年的存量范围,能够全方位、多层次反映政府掌握和控制的各类资源以及承担的各类义务、责任,在政府财政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韩晓明认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既有利于满足政府公共财政管理需要,又是政府进行有效资产管理的基础,更是政府进行科学债务管理的必要条件。
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相对应,预算报告制度主要满足政府对财政年度内财政收入、支出等流量进行全面管理,并运用财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需要,包括管理财政收入结构,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实施和调整财政政策等。
从大的方面讲,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与预算报告制度共同服务于履行政府职能的预算管理工作,二者相辅相成,各有侧重,但他们都是政府会计。虽然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有着不同的业务活动,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差别,二者在理论上各成体系,但它们在会计实务中可以统一于政府会计制度框架下,既满足政府对财政管理信息的需求,也满足政府对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
我国相继出台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推进我国建立政府会计制度的有益探索,也开创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有机统一的实践。新会计制度定位于满足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充实了资产、负债的核算内容;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会计的要求,与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会计体系奠定了基础。
对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与预算报告制度在管理思路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做法是二者既相分离,服务于不同的政府管理目标,同时也有机联系,共同构成完整的政府会计信息系统。贾康和韩晓明建议,我国也可以考虑将两种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分离,即分别建立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个系统,但同时,二者之间还要保持有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