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于4月23日举行,会议将第三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于此次三审能否通过,有专家表示“应该可以了”,但也有学者称,“这次通过的可能性很小”。
我国现行《预算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通过并于1995年起施行的。由于《预算法》存在种种弊端,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对其进行修订。然而时至今日,《预算法》实施已近二十年,修订工作启动也已过十年,新法却迟迟不能出台。笔者认为,这折射出我国预算法律制定工作存在很大的问题。
我国《预算法》是一部简短而完整的法律,通篇不到七千字,却规定了各层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方方面面的内容,难免导致其中很多条款和规定过于空泛,在可操作性、合理性、灵活性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不少规定在实际应用中也难以实施、流于形式或无法应对时局变化。而作为一部重要法律,《预算法》修订必然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不能频繁和草率地修改,其“大而全”的特点就使得我国政府预算方面的原则、细则性法律变动都极为拖延。
相比来说,美国“预算法”则是一个松散的体系,由《宪法》、《财政部法案》、《反超支法案》、《预算和会计法案》、《国会预算法案》、《扣押控制法案》、《平衡预算和紧急赤字控制法案》、《预算实施法案》、《信贷改革法案》、《政府业绩和结果法案》、《择项否决法案》等一系列法案以及有关“国会规则”和“委员会”组成。从1787年美国《宪法》颁布起,美国预算法律体系不断地模块式、补丁式进化,有效地规范了不同时期美国联邦政府预算工作的开展。
所以笔者建议,我国预算法律的制定,可以借鉴美国预算法律体系的一些特点。
首先,我国应按照一定的合理依据,将《预算法》拆分成数个法案,并对细则加以丰富,这能促进预算条款的有效实施,也便于法律的日后修订。同时,可以授权国务院对一些非原则性的预算制度、规则进行设定或调整,比如,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在美国,总统曾经在这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其次,我国应努力改进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及监督工作,增强其法制性、完整性和公开性。比如,我国应积极效仿美国,在预算编制环节中,大幅提高参与人员数量、延长编制时间,尽快引进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的先进方法,并大力推进政府预算的全覆盖,在预算审批环节,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制定好政府预算后,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再报全国人大复批,在预算执行中,应将人大批准的预算方案视为法规,严格执行,而不能随意增减或变动,在预算公开和监督环节,应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细化预算公开项目,此外,预算年度也应与预算审批时间(即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时间)衔接,可以考虑将全国人大会议召开调整为每年12月下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