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王朝一直在法制建立中重视确立财计方面的规范,并十分具体地涉及到会计方面的内容(《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它从经济集权出发,在财计规范建立方面充分体现了创新。
秦律体现了以具体而严格的规范对财计实行分环节控制。在分环节进行的法制控制中又突出了国库财物入出这个重点,其中国库会计方面规范的严格、细致程度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后来西欧所创立的“法典式会计制度”的某些特征。秦律把上计报告看作是最高统治者实行财计集权的重要手段,故在律令中对各个影响上计报告编制正确性的环节都相应作出了较为严密的规定。
秦律对会计犯罪看得很重,一般会计人员犯罪不仅要加重制裁,而且实行了连坐制。对经济犯罪性质的确定,尤其是对挪用财物性质的确定,已充分体现了法律原则立定的科学性,加之秦律中又能够把经济犯罪与责任事故从性质上区别开来,这又进一步显示了法律原则确定方面的科学性。可以讲,秦律是中国财计法律制度史上的光辉的一页,它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对世界财计法律制度史的发展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