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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财政:现代财政制度首要之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对财税的定位是前所未有的,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财政“基础和重要支柱”、“制度保障”作用的强调,将财政从一个经济概念、收支问题的观念,提升到公共治理和国家根本制度建设高度,把财税内嵌到国家治理、治国安邦之中的同时,也回归了财税的本质属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际为财税体制改革指明路径,就是要通过法治手段来推进和保障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法制化的现代财税制度。
  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 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现行碎片化的制度已经不完全适应客观要求,导致有限的财政资源低效浪费,加剧发展的不均衡,制约着现代化财政建设,“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迫在眉睫。“现代财政”在学界暂时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根据其产生语境和世界惯例,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法治理念,征税取得纳税人的同意,使用需要经过预算,即经过纳税人的同意,收支公开透明,与此相对应,我们要建立责任政府、透明政府、法治政府。这样的财政制度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
  现代财政彰显了权力制衡、税负公平、人权保障、民主参与等公共价值。现代财政的主要调整手段和工具,就是法律。“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表述中,把完善立法作为首要一项提出来,表明未来我们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立法应该是重头戏。法字当头,也意味着在财税改革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环节,都需要我们运用法治的思维和理念。有了法治护航,财税改革才能于法有据,真正做到蹄疾而步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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