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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会计美国的企业年金法律基础

根据崔陈晨的一项课题成果,美国企业年金运行和监管主要以1974年《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和1978年《税收法》这两部联邦法规为基础。

原美国总统福特在1974年9月2日正式将《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签署为法律,这标志着政府积极介入企业年金运作,促进了配套制度的出台和法律监管的完善。在此之后,国会也多次对《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进行修改以更好保护年金受益人的利益。《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雇员年金收益权保护措施的具体设置;第二部分规定了企业年金能否在《税收法》框架内获得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第三部分陈述了监管者的权利义务;第四部分是关于退休津贴保障公司职责和计划的终结。《税收法》通过税收手段对企业年金进行监管,具体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对企业年金免税、延税的条件和操作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二,规定了纷繁复杂的基本筹款要求。《税收法》有效提升了雇员和企业参与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和财务稳定性,并提高了低收入雇员的企业年金参与率。

此外,美国《证券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等也通过对企业年金投资对象及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法律制约,从而间接监管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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