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事会制度诞生于 1861 年的德国,以后为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 1993 年开始采用监事会制度。强化以监事会为主导的监督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和维护出资人权益,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特别是能有效监督企业一把手的行为。监事会工作的不断强化在实现依法治企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昌吉州本级国有企业监事会运行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一、昌吉州国有企业监事会运行现状昌吉州本级国有企业监事会成立于 2008 年 8月,采用外派内吸管理体制,工作人员采取社会公开招聘和原昌吉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中心改制整体划入组成,已向州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15 名监事、财务监督代表。监事会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昌吉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昌吉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昌吉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资产、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共向企业提出 60 多项整改建议,协助企业完善了各项管理,有效发挥了监事会的职能作用,企业也充分认识到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与国资委信息不对称。国资委制定的政策、决定、主任办公会议精神,重大事项的决定等信息监事会不能直接拿到;相关科室给企业的批复或者意见监事会也不能直接拿到,信息存在不对称,直接影响监事会监督的成果和效果;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与国资委的其他科室监督结合不紧密,彼此不能充分有效利用信息。2、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监事会应具有企业在资产、损益变动、重大投资和担保事项等方面的知情权,但是实际执行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部分企业存在会议不通知监事会参加,部分资料提供不及时等现象,有效的监督权远远落后于经营权的到位。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监事会难以做到事前事后监督的相互衔接和到位,增加监事会监事工作的难度、延长工作时间、直接影响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3、监管力量不足,工作水平有待提升。昌吉州本级直接监管的企业 6 家,委托监管的企业有 15家,部分外派监事同时担任 3-4 家公司的监事,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外派监事除部分岗位向社会招聘外其余监事大多不懂财务、企业经营,专业知识不足,无法真正有效实施监督。外派监事人员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及时准确的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不能保证国资委或者出资人及时了解企业的最新动态信息,直接影响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4、制度不建全,工作积极性不高。昌吉州本级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尚未建立完善的监事会成员激励约束体系,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不建全,同时国有企业外派监事队伍“流动性”相对不足,造成监事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不能充分有效调动监事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是现阶段要亟待解决的问题。5、法人治理意识淡薄,工作权威性不够。昌吉州本级监事会外派监事均为事业编制,无行政级别,对企业的监管制衡力显得较为薄弱。部分企业内部还存在“官本位”思想,导致外派监事权威性不够,直接影响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企业对监事会监督成果或提出的建议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及时纠正或采纳监事会提出的合理建议。6、监督检查成果没有充分运用。按照监事会工作计划,年度对直管企业实施集中监督检查,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向国资委汇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要求整改。实践中,监事会的监督成果利用率往往不高,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与国资委的其他科室监督结合不紧密,各科室并没有充分利用监事会的工作成果。7、外派监事的责任心不强。监事会采用外派内设的管理体制,由州国资委委派的监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员,往往存在履职不到位或者不作为,重大问题不及时向出资人汇报等现象,履职责任心弱,在一定程序上不能体现国有出资人的意图,工作责任心有待提高。
三、对策建议1、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协调监事会与国资委相关科室的关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关科室对涉及出资企业投资、合作、改制、资产评估、重大投融资、年度绩效考核、经营指标、重大资产核销等事项及时抄送监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当期监督检查成果等资料抄送有关科室;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与相关科室负责人信息对接会,互相交流企业信息和发现的有关问题;监事会主席列席国资委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等;相关科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配合,共享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重要作用。2、建立合力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系统效能,拓展成果运用范围,将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与业绩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以及企业领导人任免挂钩,切实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相关科室在下达考核目标值和确定考核结果、处置企业资产、股权、企业投资、合作、改制、资产评估、业绩考核等时要先书面征求监事会意见;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时,监事会派员参加并充分发表意见;从企业内部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书面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等。3、采取措施,落实知情权。监事会作为出资人与经营者的联系桥梁,必须获取“事前”全面的、重要的、重大的事项知情权。强调企业资产、损益变动、重大投资和担保事项、重要的决策会议时企业必须通知监事会参加,保证重要的资料事前提供。通过定期检查档案、会议纪要、专项检查等形式在企业调查落实,对不支持不配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与年底考核挂钩,必要时调整领导班子。4、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整体能力。根据监事会成员的个体特长,合理配备外派监事,依法确定企业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对监事会人员实施定期岗位轮换,保持工作连续性。严格选配专业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保证监事会工作对知识结构的要求。5、采取措施,强化业务培训。制定适合监事会队伍特点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找准培训重点,提高培训的系统性和实效性。组织开展监事会工作经验交流活动,通过外派监事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借鉴省内外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拓展思路,开阔视野。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提升监事队伍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6、完善激励、考核机制,提高内在动力。外派监事的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完善监事激励约束机制是提高监事会效能的重要手段。监事的考核评价要根据其工作特点,围绕监事的勤勉、忠诚、业务能力和监督业绩等方面制定定量和定性的考评指标,同时对监事出席会议、发言及投票情况,实行实名纪录,年终根据监事会决议的实际效果和监事参与程度进行对比分析,对参与性差的监事,实施转岗或其他方式调离。另外,可通过奖励培训机会、拓宽职业通道、交流任职、完善监事职务晋升等方式,激发监事忠诚意识、责任意识,提升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效果。进一步完善监事会成果运用制度,规范成果运用规程,深化监事会成果运用,避免监事会成果被放置或遗弃,隐性伤害监事会的工作积极性。7、坚持高派原则,保证独立性、权威性。配备与监管企业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监事会主席,对“大权在握”的国有企业经营层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高派的涵义就是建议选派懂企业、会查账、作风硬、可信赖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监事会主席,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权威性,以适应昌吉州直属国有企业高水平监督的要求。8、强化整改,着力推进成果运用。在业绩考核、投资管理、财务监督以及改革改组等各项工作中充分运用监督检查成果。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州国资委下达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和任用情况挂钩,切实把监督检查成果落到实处。对在年度报告中揭示出的较重大问题,监事会和相关科室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企业整改完毕后及时将整改结果报州国资委备案。9、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由州国资委委派的监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履职不到位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追究。根据责任、后果的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追究责任。(作者单位:昌吉州国有企业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