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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重点改革事项安排的通知》(川府发〔2014〕16号)关于“清理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收费项目最少”的工作目标,今年以来,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和规范。近日,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29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减少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